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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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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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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理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关系,规范控股子公 司的财务活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虽 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以 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财务活 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控股子公司财 务管理机制,规范控股子公司在制定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管理、 资金管理、对外财务担保、财务预算管理、报送财务报表、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 程序和行为,防范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财务通则》等财务法规或制度,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等财务信息。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控股子公司财务 活动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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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须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 则》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 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防范财 务风险。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执行与公司相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及时将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备 案。当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控股子公司 应当听取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及职责
第十条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直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统 一委任;其他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各公司推荐,经财务管理部同意后聘任。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财务管理部统一指导及监督,对本公司的 董事会负责,协助本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制度,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领导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把好财务关,确保本 单位财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提升财务管理为经营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本单位财 务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直管的控股公司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管理部 委任;其他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提名后,由本 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管理部同意后录用。
第十四条 对责任心不强或因严重工作过失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等不称职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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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胜任的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需先与财务管理部沟通,经财务管理部同意后 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免职。
对工作怠慢、业务能力不强、缺乏责任心或因严重工作过失给本公司造成损 失、泄露财务机密等不称职或无法胜任的其他财务人员,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 人应及时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解除职务,本公司总经理应充分听取并采纳财务负责 人的合理意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 本单位一切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等财务手续,严格监督本单位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资金的使用行使联签审批权。 未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付手续。控股子公司预 算外的资金使用,须先提报预算外额度申请单,经公司审批后,再执行本公司资 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本公司的各项资金支付授权与 批准制度,严格审查付款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单据,把控本公司资金支付的财 务审核。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 报开销户申请,经财务管理部审批后,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并履行本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拆借资金。控股 子公司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发生非经营占用资金的 情况。如一经发生非经常占用资金情况,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书面报 告公司财务管理部,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并履行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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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投资、权证投资及委托理财等金融或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 付手续。
第六章 对外财务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并履行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控股 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财务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财务担保或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 拟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并履行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 议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下达财务预算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动态控制。控股 子公司的财务预算须经公司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财务预 算。在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理偏差,控股子公司可以依据公司财务预算 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修订调整。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区分财务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项目,不 得相互挤占与串用。
第八章 财务报表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主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是控股子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切实按照公司财务报表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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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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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度终了12 日内上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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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半年度终了12 日内上报半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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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终了12 日内上报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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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报表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上述财务 报表及资料,公司财务管理部将报送的财务报表电子版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定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按照财政、税务、统计 等政府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时,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封 页上注明“未经审计、请注意保密”字样,并将财务报表中涉及的财务业绩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 财务审计、电子远程监控等手段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需要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不定期财务工作 检查。针对公司下达的财务检查整改意见,控股子公司应切实限期整改并报告整 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分为年度财务审计、离任财务审 计、专项财务审计等类型。年度财务审计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离任财务审计指对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的 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专项财务审计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某一重大事项的财务情 况进行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针对本公司进行的财务审计工作, 不得采取推诿、怠慢、消极配合等方式对待财务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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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 奖惩的重要财务依据,控股子公司应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专业审计意见,并根 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本公司的财务账务和报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修订,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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