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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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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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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 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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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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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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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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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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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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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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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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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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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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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 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 提交下述资料,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可召开董事 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能力、表现和个人品质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或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并向上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秘书在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由律 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声明:
(一)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兼)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国籍或者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上交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当自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上交所有关规定,接受上交所监 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交所认为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方可任职。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管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管理办法》执行。
董事会秘书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和离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3.2.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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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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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和上交所有关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连续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六)上交所认为其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 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 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 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或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根据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