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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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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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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 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调离岗位、降职、降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