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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Dec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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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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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融资融 券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融资融券”是指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中,为增加公司收 益,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向具 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借出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予以卖出, 并缴纳相应担保物的活动。

“融资”是指,公司在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 提供足额担保物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该等证券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为公司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公司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活动。

“融券”是指,公司在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 提供足额担保物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该等证券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 为公司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公司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担保物应为现金(不得为银行信贷资金、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或证 券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形式。

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活动,须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合 法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管理制度、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 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测、 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有关融资融券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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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融资融券活动。

第二章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现金担保物或非现金担保物价值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的融资融券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 可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

2、现金担保物或非现金担保物价值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融资融券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 务有关的负责部门及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投资部负责对拟进行 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内容审核,根据拟融资规模确定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议程 序,对拟合作的证券公司及其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具体负责办 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公司审计部为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同时,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部跟踪融资融券的进展情况及安全 状况。

第三章 融资融券计划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投资部根据拟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并制定详细的 实施方案;

(二)根据拟开展的融资融券额度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投资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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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过程中,投资部应根据相关规定与有关证券公司签 署融资融券合同等必备文件,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如下事项:

  •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

  • 保债权范围;

  •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 6、违约责任;

  • 7、纠纷解决途径;

  • 8、其他有关事项。

(四)投资部应对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进行随时的跟踪与及时反馈,在 出现重大变动情形时,需第一时间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 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

第十二条 投资部应定期将融资融券业务的进展情况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 及总经理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需跟踪融资融券的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财务部负责 人发现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并对后续账务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融券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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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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