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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Jun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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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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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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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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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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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 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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