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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Jun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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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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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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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 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并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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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选择具有以下素质和技能的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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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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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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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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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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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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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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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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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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