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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Nov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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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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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ST 春花 公告编号:2007-047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 年11 月13 日以传 真、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会议于2007 年11 月16 日在天津鑫茂天财酒店多功能厅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 出席董事15 名,实际出席董事15 名,其中回铁勇董事委托王清董事出席,出席本次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就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司第三 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李培佩(原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已被湖北 省松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情况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报。
同时,本次董事会还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13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二、以13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整改报告》的议案。《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详见附件。
三、以13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以13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聘请北京天圆全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40 万元报酬的议案。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ST 春花 公告编号:2007-047
《公司投资者管理办法》经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1 月 16 日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 处分。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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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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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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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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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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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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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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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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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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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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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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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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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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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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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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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公司章程的文字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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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券、债券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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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已通过的经营计划内的资产处置和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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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可 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时,应遵循依法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公司的高效 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10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 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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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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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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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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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召开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在计算上述日期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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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部门指令其他方式外,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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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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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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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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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议。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会议签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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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提 出提案的人或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二条 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提案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 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 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供符 合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董事及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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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候 选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与会股东应自觉遵守股东大会纪律,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又不指定 监事代为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第四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除非遇特殊情况,大会主持人应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 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 第九章审议与表决
第四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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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质询。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五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 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确定发言者的先后顺序。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日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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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 于上款规定的人数。
在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的表决投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十章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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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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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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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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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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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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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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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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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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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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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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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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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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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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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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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章 公告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均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和披露。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在第七十条所述的报刊上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第七十条所述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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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 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开发 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 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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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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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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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有关法律程序和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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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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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 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募集资金 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八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 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审批手 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均属于改变资金用途:
-
(一) 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
(一) 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
(二) 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风险及对策等情况说明;
-
(三)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涉及收购资金或企业所有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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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予以披露;
-
(四) 变更后的募集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
(五)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 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变化由董事会负责进行解 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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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望春花(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如有)。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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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 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报、电传、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之一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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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4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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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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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2、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4、具有五年以上财会、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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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
6、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选举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1%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至少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 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等文件,以特快专递加传真等形式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将前三个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 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 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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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 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1、重大关联交易;
-
2、提名、任免董事;
-
3、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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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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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 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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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证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0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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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六)总经理提议时;
-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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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提交。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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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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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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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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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本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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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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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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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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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 ) 304 号 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100001003778 。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5 月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92 ) 沪人 金股字第4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 万股,于 1993 年 5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MET ( GROUP )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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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北翟路1168 号;邮政编码:200335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5041030 元。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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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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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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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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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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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生命科学,生产高科技产品,合法为股东 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命科学技术开发、干细胞基因 工程产业化、风险投资、投资理财、投资咨询、纺织、印染、服装业务,国内贸 易(除专项规定)。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前身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宇宙平绒厂、上海 新泾印染厂和上海县绥宁平绒制品厂合并而成。公司于1992 年5 月5 日经上海 市政府经济委员会沪经办【1992】304 号文批准,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股票于1993 年5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5 年6 月14 日组建为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504103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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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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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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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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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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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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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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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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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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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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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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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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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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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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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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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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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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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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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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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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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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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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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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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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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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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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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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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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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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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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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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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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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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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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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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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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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
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
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
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10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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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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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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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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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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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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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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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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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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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若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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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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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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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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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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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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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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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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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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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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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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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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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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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 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监事满额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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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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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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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
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
准确、完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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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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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
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净资
-
产的50 %以下,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出售及收购资产,按有关规定 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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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 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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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视决议事项以举手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2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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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
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
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经理的职权由经理负责制定,并由董事会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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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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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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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
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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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式送 出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式送 出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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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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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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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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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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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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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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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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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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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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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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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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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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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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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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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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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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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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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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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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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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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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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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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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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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