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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Jee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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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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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北京万 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 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 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或误导性陈述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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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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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报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 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 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 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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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 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 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 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六)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以说明;

(七)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以说明;

(八)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以说 明;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 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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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1.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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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 (五)经济赔偿;

  •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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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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