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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Je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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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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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万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 号)同意注册, “ ” “ ” “ ”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集科技 、 发行人 或 公司 )向特定投资者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32,292 股,发行价格为 2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87.92 元,募集资金净额 391,471,686.20 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万集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 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内向 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三)发行价格
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2 月 6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80%,即不低于 25.26 元/股。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 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6.26 元/股。
(四)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232,292股,未超 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 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名,分别为 UBS AG、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建勋、赵 爱立、郭伟松、吕强。
除主承销商关联方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外,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 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全部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募集资金金额
万集科技本次发行价格 26.26 元/股,发行股数 15,232,292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87.92 元,扣除发行费用 8,528,301.72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1,471,686.20 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40,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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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 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方 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本次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的议案,将本次发行授权事项有效期调整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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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本 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1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 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
2021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本 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8 号文批复。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万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 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 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过程和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共向 126 名投资者发出了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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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邀请书》”)。本次发送的 126 名投资者包括:
(1)2021 年 11 月 2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投资者: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15 家,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市后,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且不重复 计算相同机构)、20 家基金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52 名,共计 102 名符合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
(2)报送发行方案至本次簿记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认购意向的 24 名投资 者,除主承销商关联方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外,上述新增投资 者不属于发行人和东北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具体投资者名称如下表列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 1 | 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 |
| 2 |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 | 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4 | 谢恺 |
| 5 |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
| 6 | 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 |
| 7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8 | 林金涛 |
| 9 | 周颖 |
| 10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尚忠月 |
| 12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13 | UBS AG |
| 14 | 李红 |
| 15 | 上海伏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16 | 张学义 |
| 17 |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18 | 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9 | 张倩 |
| 20 | 赵爱立 |
| 21 | 林枝春 |
| 2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与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上述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文件及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认购对象资格的规定,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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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1 年 12 月 8 日 9:00-12:00,在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9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符 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根据《发行方案》《认 购邀请书》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其余有效报价投资 者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共计 10,580.00 万元。上述 19 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 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姓名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申 购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 申购 |
|---|---|---|---|---|---|
| 1 | 赵爱立 | 28.00 | 2,000.00 | 是 | 是 |
| 27.00 | 2,000.00 | ||||
| 26.00 | 2,000.00 | ||||
| 2 | 霍建勋 | 28.00 | 2,000.00 | 是 | 是 |
| 27.00 | 2,000.00 | ||||
| 26.00 | 2,000.00 | ||||
| 3 | 高志倩 | 25.28 | 1,500.00 | 是 | 是 |
| 25.27 | 1,600.00 | ||||
| 25.26 | 1,700.00 | ||||
| 4 | 郭伟松 | 28.00 | 1,500.00 | 是 | 是 |
| 27.00 | 2,500.00 | ||||
| 25.27 | 3,500.00 | ||||
| 5 | 林枝春 | 26.01 | 1,500.00 | 是 | 是 |
| 25.80 | 1,500.00 | ||||
| 25.60 | 1,500.00 | ||||
| 6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25.31 | 3,000.00 | 是 | 是 |
| 7 |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76 | 1,700.00 | 是 | 是 |
| 8 | 田万彪 | 25.55 | 1,500.00 | 是 | 是 |
| 9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0.98 | 9,000.00 | 无需缴纳 | 是 |
| 10 | UBS AG | 30.00 | 1,500.00 | 是 | 是 |
| 11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7.50 | 1,500.00 | 是 | 是 |
| 26.00 | 2,000.00 | ||||
| 25.27 | 2,500.00 |
6
| 12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6.11 | 1,500.00 | 是 | 是 |
|---|---|---|---|---|---|
| 25.88 | 1,500.00 | ||||
| 25.61 | 1,500.00 | ||||
| 13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6.11 | 1,500.00 | 是 | 是 |
| 25.88 | 1,500.00 | ||||
| 25.61 | 1,500.00 | ||||
| 14 |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8.80 | 1,500.00 | 是 | 是 |
| 15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6.51 | 2,350.00 | 是 | 是 |
| 1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9.76 | 4,100.00 | 无需缴纳 | 是 |
| 28.15 | 6,350.00 | ||||
| 27.22 | 9,300.00 | ||||
| 17 | 吕强 | 26.26 | 12,000.00 | 是 | 是 |
| 25.76 | 12,000.00 | ||||
| 25.26 | 12,000.00 | ||||
| 1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79 | 1,800.00 | 无需缴纳 | 是 |
| 25.60 | 1,950.00 | ||||
| 19 |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83 | 5,100.00 | 是 | 是 |
经核查,除主承销商关联方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外,参与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 情形。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 、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6.26 元/股。
2 、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严格按照《认购邀请 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6.26 元/股,发行股数 15,232,292 股,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87.92 元,未超过相关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 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
|---|---|---|---|---|---|---|
7
| 1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
3,427,265 | 89,999,978.90 | 6 |
|---|---|---|---|---|
| 2 | UBS AG | 571,210 | 14,999,974.60 | 6 |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41,507 | 92,999,973.82 | 6 |
| 4 |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
571,210 | 14,999,974.60 | 6 |
| 5 | 赵爱立 | 761,614 | 19,999,983.64 | 6 |
| 6 | 霍建勋 | 761,614 | 19,999,983.64 | 6 |
| 7 | 郭伟松 | 952,018 | 24,999,992.68 | 6 |
| 8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
571,210 | 14,999,974.60 | 6 |
| 9 |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942,117 | 50,999,992.42 | 6 |
| 10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894,897 | 23,499,995.22 | 6 |
| 11 | 吕强 | 1,237,630 | 32,500,163.80 | 6 |
| 合计 | 15,232,292 | 399,999,987.92 | -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 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 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 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 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五)缴款与验资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 送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通知上述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 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1 年 12 月 14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
8
(XYZH/2021BJAA110958)。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止,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11 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万集科技 的资金人民币 399,999,987.92 元。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东北证券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后 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 年 12 月 16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1BJAA110957)。截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5,232,29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26.26 元/股,实际募 集资金总额 399,999,987.92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和咨询费等发行费用 共计 8,528,301.7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1,471,686.20 元,其中,计 入股本人民币 15,232,29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376,239,394.20 元。所有认购资 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发行人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 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 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中 UBS AG、赵爱立、霍建勋、郭伟松、吕强、济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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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 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 参与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中的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河资本 鑫 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 870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0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机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佳朋 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言诺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天成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3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5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悬铃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成桐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玉泉 10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1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光大银行-玉泉 55 号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完成备案手续。
参与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中的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 金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纯达定增精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 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轻盐智选 2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 购,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已完成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管理的产品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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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议。
(二)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 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受能力是否匹配 |
|---|---|---|---|
| 1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 2 | UBS AG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 4 |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 5 | 赵爱立 | 专业投资者B | 是 |
| 6 | 霍建勋 | 专业投资者B | 是 |
| 7 | 郭伟松 | 专业投资者B | 是 |
| 8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 9 |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 10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 | 是 |
| 11 | 吕强 | 专业投资者B | 是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认购条件,可参与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除主承销商关联方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外,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 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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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方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 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万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 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 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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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 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主承销商关联方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 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 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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