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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Je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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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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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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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9 )第 416-3 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称“本次回购”)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和本次回 购有关的文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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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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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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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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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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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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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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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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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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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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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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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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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回购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就本次回购事 宜已履行如下批准和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 议案。
(二)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三)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依法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方案”) 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 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查验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叶林春等 1 人名离职人员的股权激励相关文件及离 职相关文件,叶林春已不具备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可以回购注销叶林春已获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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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9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400 股。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9,937,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6.000000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109,937,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根据《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同比例调整。具体情 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调整方法为:P=(P0-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 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据此,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6.01-1.6)/(1+0.8)=8.01 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调整方法: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据此,叶林春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000 股×(1+0.8)=5,400 股
3、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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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43,254 元,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 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实施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 购价格的确定亦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次回购尚需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办理本次回购的相关手续;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减资 手续;
(四)本次回购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回购事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的相关手续,按照《公司法》规定办 理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减资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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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
陈 华 ___
孙雨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