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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Je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Sep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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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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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 ” “ ” “ ”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集科技 、 发行人 或 公司 )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 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23 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 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6 年 10 月 11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 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T 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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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 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 投资者应根据《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 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 ” 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
6、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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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 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 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 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万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6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180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万集科技”,股票代 码为 30055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67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 股转让,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为 1,6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3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6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7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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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 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 金配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 ” 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
只有符合东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 设定为无效,并在《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 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9 月 30 日(T-2 日)刊登的《北 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本 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T-4 日)及 9 月 29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 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 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 少于 2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610 万股。投资者应按 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公告“ 四、有效报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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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确认方式 ”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T 日) 9:30 至 15:00 。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 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2016 年 10 月 13 日( T+2 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 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 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0、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 的投资者为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
11、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 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 “ ” 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
12、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 ”。
13、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东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 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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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况详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9 月 26 日(T-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北京万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 股意向书”)全文,《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T-6日 2016年9月26日(周一) |
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创业 板上市提示公告》 |
| T-5日 2016年9月27日(周二) |
网下投资者电子版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日(中午12:00 截 止) |
| T-4日 2016年9月28日(周三) |
初步询价开始日(9:30-15:00) 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 |
| T-3日 2016年9月29日(周四) |
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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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网下投资者送达核查资料原件截止日(15:00截止) | |
| T-2日 2016年9月30日(周五)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
| T-1日 2016年10月10日(周一)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 T日 2016年10月11日(周二) |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
| T+1日 2016年10月12日(周三) |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
| T+2日 2016年10月13日(周四) |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 |
| T+3日 2016年10月14日(周五) |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和包销金额 |
| T+4日 2016年10月17日(周一)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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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申购,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
3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
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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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 年 9 月 26 日(T-6 日)为基准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含 T-6 日)持 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2,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若网下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 交易日(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 统完成备案手续,并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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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 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备案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 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 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 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 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需要按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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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要求提供材料:
1、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1)附件 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扫描版,盖公章)
(2)附件 2: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加 盖公章)
(3)附件 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 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 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需提 供本附件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加盖公章)
(4)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 “ 记证明文件 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文件”(扫描版,盖公章)。
2、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1)附件 4:《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扫描版加盖公章)
(2)附件 5:《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 加盖公章)
相关附件文件可在东北证券网站(http://www.nesc.cn/)下载,下载路径为: 东北证券官网首页滚动信息栏。
3、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12:00 前将上述需 提供的电子版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东北证券指定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万集科技-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 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请发送电子邮件后进行电话确 认,确认电话为:010-63210658、010-63210620。原件须在 2016 年 9 月 29 日 (T-3 日)15:00 前送达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 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5 层,收件人:东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 编为:100033。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初步询价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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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 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 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 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 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T-4 日)及 9 月 29 日(T-3 日) 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 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 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 最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 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2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61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需报送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 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12:00 时前将电子版发送至东北证券指定邮箱的;
(2)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6 年 9 月 2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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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报送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 2016 年 9 月 29 日(T-3 日)15:00 时前将原件送达东北证券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61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 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 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报 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 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 量的 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 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申购数量、公 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购数量信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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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 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10月1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 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 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10月10日(T-1日)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在2016年9月30日(T-2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10月11日(T日) 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6年10月11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 依据中签结果于2016年10月13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 户在2016年10月1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 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 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0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 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 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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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 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4、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 50 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T+1 日)刊登《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公告》”)。
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 201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刊 登的《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 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
1、东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东北证券及 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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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若 A 类、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 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 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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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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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 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 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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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 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8、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 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八、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 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 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 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 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6 年 10 月 17 日(T+4 日)刊登的《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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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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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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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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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
一致意见;
-
5、申购日(T 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
购的;
-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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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 1 、发行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军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5 号楼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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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58858600
传 真:010-58858966
联系人:练源
2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电话:010-63210658/010-63210620
传真:010-63210625/010-6321062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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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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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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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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