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VanJee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4, 2017
55535_rns_2017-04-14_72eb059e-5ca4-44c5-856d-befff8daf91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232 x 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151 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5 号楼 601 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7年4月14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601召开,公司 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 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4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人, 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63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44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321,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64.030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0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9131%。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人,代表股份 1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4,6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4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9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4,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8%;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916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8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4,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8%;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916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802%。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4,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8%;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916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802%。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4,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8%;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916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80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6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4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2290%;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6870%。
表决结果:通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七)《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6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4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2290%;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687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17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8%;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5.4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17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表决情况:同意74,6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1%;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5.4962%;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3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6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1%;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3%;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0.2290%;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610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81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 池晓梅
孙雨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7 年 4 月 14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