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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a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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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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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分别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议案》。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内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 确定是否属应披露事项的,及时、完整的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决定。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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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遗露。否则,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 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 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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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新增 |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 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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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 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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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
| 4 |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 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 告为临时报告。 |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 5 |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按照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还应在 指定网站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 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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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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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
| 7 | 新增 |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 8 |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 公告书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
删除 |
| 9 |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公司需披露季度报告,公 司季度报告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披露。 |
| 10 |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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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 期报告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 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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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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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 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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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 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 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 净资产等。 |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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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 则编制定期报告。 |
|---|---|---|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 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 |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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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 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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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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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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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 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 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 17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须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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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18 |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 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 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 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
| 19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 议、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组织编制,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
| 20 |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在第一时间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 |
第三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的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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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负责人及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
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负责人及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和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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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须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法院 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 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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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
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 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 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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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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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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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须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须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23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 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
| 24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 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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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 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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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 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 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 担有关责任。 (二)董事须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 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须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 涉及公司股权变动、质押及本制度第三 十九条所述事项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 递、通知的义务与配合信息披露的义务, 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 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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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 意见,须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 认真地传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 董事会将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有违 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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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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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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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六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 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 |
第五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 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未公开信息,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 |
| 28 | 第六十一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 部通报流程: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 务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须 于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该披露信息文 本刊登于公司内外部网站,并报告相关人 员; (三)相关人员将有关决议执行情况 及时反馈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第五十八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 部通报与查询: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 务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及查询已公告的信息披露 文件的,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
| 29 |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公司 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 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司内部局域 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前, 应经过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同意 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备,董事会秘书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司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并对信息是否可以发布做出书面回 复;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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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 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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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 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是 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 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一致行动人; |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 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是 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 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三)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的范围 按照《上市规则》确定。 (五)指定媒体,是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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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 、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本公司的《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媒体《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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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修订内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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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2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 3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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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九)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损失;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 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公司 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 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公司发 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损失,或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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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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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 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 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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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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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 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相关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 父母;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的其他知情人员。 |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 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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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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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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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 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 司证券部门备案。公司证券部门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保密条款。 |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 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 司证券部门备案。公司证券部门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 7 | 第十三条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 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 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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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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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 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董事会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 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 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9 |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
| 10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及时更新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及时更新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及其 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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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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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 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董事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 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董事会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根据规定对外披露。 |
| 12 |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三、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全文详见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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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万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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