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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a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a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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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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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责任与权利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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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责任: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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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4、赔偿经济损失;

  • 5、解除劳动合同;

  • 6、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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