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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a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a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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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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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各子公司、部室和生产单位不得擅 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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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 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 特定对象接待事务具体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 参与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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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 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 (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做出报道。
第十六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八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 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门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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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证券部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接 待对象来访时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应主动提示对方填写《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 表》(附件),并仔细核对原件。
第二十条 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待参加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 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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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 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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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
1、 电话方式 电话方式预约时间:非法定节假日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0535-6101017
2、 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535-6101018
3、 邮寄方式 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1 号 邮政编码:264006 联系人: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王焕杰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三、接待安排:
时间:非法定节假日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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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预约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来访人员姓名 来访人员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员联系方式 来访目的 接待安排 接待领导 证券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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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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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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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 时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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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姓 名 | 单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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