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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a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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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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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烟台万润 公告编号:2015-006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 号)文件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万润”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四名对象 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231,25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27,7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18,270,9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9,429,1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验资账户。2015 年 2 月 17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瑞华 验字[2015]第 3705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该三家银行以下简称“各专户 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1 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上 述三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1)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4620154500000241,截止 2015 年 3 月 9 日,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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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929,429,100 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沸石系列环保材料二期扩建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535902016510201,截止 2015 年 3 月 1 日,账户余额为 35,000,000 元。 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增资烟台九目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 376001079018170081616,截止 2015 年 3 月 1 日,账户余额 为 45,000,000 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增资烟台万润药业有限公司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讯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 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根据监管要求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单晓蔚、安薇可以随时到各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 券。各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公 司及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各专户银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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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各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各专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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