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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a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Feb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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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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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万润股份: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 行和检查监督情况。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中节能万 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万润股份: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计划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王忠立回避表决,日常 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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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考核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 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2015年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五、关于2015年度董事长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关于2015 年度董事长 绩效考核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董事长2015 年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司经营业绩、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 等相适应,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2015 年度公司董事长的绩效考核 结果。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7,847,487.71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36,230,477.62 元。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236,230,477.62 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3,623,047.76 元;再减去根 据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现金股利 61,176,825.00 元(含税);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39,682,319.04 元,截止 到2015 年12 月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91,112,923.90 元。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 339,871,250 股为基数,以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分配现金股利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1,961,375.00 元,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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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多年来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使用 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
九、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 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十、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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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套期保值为手段,目的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 护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累计总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 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 2015年10月19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万润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万润美国公司”)与MP Biomedicals Holdings, LLC、Milan Panic及MP Biomedicals, LLC(以下称“MP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的有约束力的《股权购买协 议》,根据该协议约定需在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等条件达成后,公司履 行本次交易担保相关义务。报告期内,本次股权购买所涉及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 准或备案等条件尚未达成。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15,400万美元,如 日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等条件达成,则公司担保余额为15,400万美元。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认为:万润美国公司系公司为收购MP Biomedicals, LLC100%股权而设立的全资 子公司,公司为万润美国公司向MP Biomedicals Holdings, LLC收购其持有的MP Biomedicals, LLC(以下称“MP公司”)100%股权而应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提供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14,650万美元,以及万润美国公司收购MP公司后,公司对MP公司 向MP Solon, LLC 收购其位于美国索伦的土地和房产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为750万美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上述担保与公司拟收购MP公司的《股权购买协议》同时为附条件生效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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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束力的。上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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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辉 邸晓峰
佐 卓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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