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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a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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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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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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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受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 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 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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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 1、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全体股 东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 2、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 1、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公司本部 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赵凤岐先生主持。

  • 2、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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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85,26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7%。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3、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4、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1、经合理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 案。

  • 2、经合理查验,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 3、关联股东肖永强、王忠立、王焕杰、戴秀云对议案九《烟台万润:关于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

  •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数(股) 弃权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议案一 《烟台万润: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5,265,500 0 0 100%
议案二 《烟台万润: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5,265,500 0 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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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烟台万润: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5,265,500 0 0 100%
议案四 《烟台万润: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5,265,500 0 0 100%
议案五 《烟台万润: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5,265,500 0 0 100%
议案六 《烟台万润: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5,265,500 0 0 100%
议案七 《烟台万润:关于续聘201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5,265,500 0 0 100%
议案八 《烟台万润: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5,265,500 0 0 100%
议案九 《烟台万润: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0,158,360 0 0 100%
  • 5、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一致通过。

  • 6、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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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烟台万润精细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帅天龙

倪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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