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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VO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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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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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32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经 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 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 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 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 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套期保值,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 品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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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付)款预测,或者在 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 币收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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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宜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获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 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经授权后管理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额度 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投资工作小组,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 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负责人为 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 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 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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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 情况报告总经理;

(五)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 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核查原因,并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六)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 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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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时,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 和风险控制需要。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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