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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VO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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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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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 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 全资子公司;

  • (二)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 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 (三) 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风险抵抗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如有)、监事会主席(如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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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责任;

  •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 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 (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 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 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 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 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 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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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 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 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 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 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许可 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总 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 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 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 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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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 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等。 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 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 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职, 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董事长/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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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 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公司存档。

第三十二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证照:

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后及时将复印件提 供给公司存档。

  • (二) 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 1、 股东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动议、会议通知、会议签到 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 2、 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 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 (三) 重大事项档案:

  • 1、 募集资金项目;

  • 2、 重大合同;

  • 3、 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 4、 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 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上述相关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留存复印件一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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