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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4

Apr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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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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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尤洛卡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彬 联系电话:021-63906118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涛 联系电话:021-639061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对尤洛卡历次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已督导尤洛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按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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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4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历次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
题,保荐机构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公司制定了整改计划,都已按期完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培训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持续督导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
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
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3 年3 月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违规案例、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防止内幕交易。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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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均
恰当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无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公司及聘请的中介机
构能很好地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晶华及其关 不适用
联股东李新安、张娜、王洪秋、曹
丽妮,第二大股东闫相宏及其关联
股东王静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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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兼总经理
闫相宏、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晶华、
董事李新安承诺:
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适用
3.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
益、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本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黄自伟先生和王
晶华女士、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闫相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函中承诺:本人现时
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独资经
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
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尤洛卡
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若因本人违背了上述承诺
致使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
本人承担。
不适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承诺: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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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
的规定,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黄自伟和王晶华夫妇、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闫相宏出具了《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函
中承诺: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
接地进行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
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
益)从事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因本人
违背了上述承诺致使尤洛卡矿业
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一
切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不适用
6.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晶华对历史
上曾经存在的关联交易出具承诺:
自愿承担尤洛卡发行上市前的关
联交易可能对尤洛卡造成的任何
未来的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经营、技术、质量、税务
等,保证不因此损害尤洛卡公司及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不适用
7.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晶华对税收
风险出具承诺:自愿承担尤洛卡发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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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前的全部税收风险,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保证不因尤洛卡发
行上市前的行为损害尤洛卡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8. 公司股东夏建文承诺:自 2013
年9 月12 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卖
尤洛卡股票。
不适用
9.王晶华、闫相宏、王静、李新安、
张娜在原承诺的锁定期到期后,延
长锁定期十二个月至2014 年8 月5
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理该部分股票,不通过二级市场
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在
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
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
量相应调整。
不适用
10.作为公司2013 年度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的交易对
方,公司股东田斌、季宗生、冯钊、
卢存方、康剑、孙慧、康瑞鑫出具
承诺:(1)我们保证为本次重组所
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我们保证
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
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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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 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 我们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 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我们承诺, 如违反上述保证,将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11.公司股东田斌、季宗生、冯钊、 是 不适用 卢存方、康剑就2013 年度尤洛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 目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1)已知悉并同意尤洛卡矿业安 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田斌、 季宗生、冯钊、卢存方、康剑、孙 慧和康瑞鑫等 7 名自然人股东合 法持有的富华宇祺合计 53.21%股 权,其中:田斌转让持有的 17.7% 股权、季宗生转让持有的 11.68% 股权、冯钊转让持有的 9.64%股 权、卢存方转让持有的7.14%股权、 康剑转让持有的 2.55%股权、孙慧 转让持有的 3.5%股权、康瑞鑫抓 让持有的 1%股权。(2)自愿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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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对上述转让之股权所
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12.公司股东田斌、季宗生、冯钊、
卢存方、康剑就2013 年度尤洛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
目对所持富华宇祺的股权出具承
诺:(1)已经依法对富华宇祺履行
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
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
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2)持有的富华宇祺股权不
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
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且该股权未
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
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
任何约束;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
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尤洛卡矿
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不适用
13. 公司股东田斌、季宗生、冯钊、
卢存方、康剑就2013 年度尤洛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
目出具承诺: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
之日起36 个月,不转让其持有的
本次以资产认购所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在最后一次盈利承诺补偿
和减值补偿完成前,不转让所持有
的本次以资产认购所取得的上市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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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孙慧、康瑞鑫就2013 年 度尤洛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项目出具承诺:取得本次新 增股份时,若持续拥有富华宇祺权 益期间不满 12 个月,则所取得股 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否 则锁定 12 个月,上述期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本次以资产认购所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14. 公司股东田斌、季宗生、冯钊、 是 不适用 卢存方、康剑、孙慧、康瑞鑫出具 承诺:当富华宇祺在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2016 年度 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时,应每年按 照其与尤洛卡签署的《利润补偿协 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式 计算出的股份数量向尤洛卡进行 补偿。 鉴于交易对方孙慧、康瑞鑫的股份 锁定期为12 个月,田斌、季宗生、 冯钊、卢存方、康剑、孙慧、康瑞 鑫承诺:若股份锁定期满后,孙慧 和康瑞鑫已将股份出售,同时在富 华宇祺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 下,其他交易对方将先行垫付孙慧 和康瑞鑫应补偿的股份和现金,其 后由其他交易对方自行向孙慧和 康瑞鑫追索垫付的股份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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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
康剑、孙慧和康瑞鑫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完成后,本人、本人控股和实
际控制的企业在任何时间不会直
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
行任何与尤洛卡及其控股子公司
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
业务活动。”
不适用
16. 田斌、季宗生、冯钊、卢存方、
康剑、孙慧、康瑞鑫出具了《关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严
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尤洛卡《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
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
诺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次重
组完成后,本人与尤洛卡之间将尽
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
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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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损害尤洛卡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人和尤洛卡就相互 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 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 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 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原保荐代表人武飞先生因个人原
因调离国海证券,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的保荐工作。国海证券指派唐彬先生
接替武飞先生履行持续督导期保荐工
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唐彬先生和
马涛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未出现前述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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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度跟踪报告》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4 年4 月4 日

唐彬

2014 年4 月4 日 马涛

保荐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4 月4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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