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55117_rns_2021-04-27_c10dff38-5007-4c7f-96c0-ef3f75b28ad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及其识别和确认 .................................. 4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7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8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 12 第六章 责任及处罚 ........................................................................ 22 第七章 附 则 ................................................................................ 23
2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 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 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尤 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 以下原则:
-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
-
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 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及其识别和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 (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 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
-
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 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主体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 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选择。
5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内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 内应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会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后,由财务部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 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控股子公 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
1、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
2、及时申报和提交交易信息和资料;
-
3、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案相关文件,包括但不
-
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
4、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6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 (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 )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的关联交易: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7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12、销售产品、商品;
-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8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
单位任职的;
-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 的规定);
-
(6)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 交易对方;
-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人民币 300~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 - 审计净资产 0.5% 5%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3、单笔或累计标的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六条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要对该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 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 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 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并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 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 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 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 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11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
汇票;
-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
2、关联交易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
3、董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
-
适用);
12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4、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5、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6、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如适用);
-
7、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8、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9、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3、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4、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 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 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6、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
1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
7、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
8、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
总金额;
-
9、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10、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 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
1、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
-
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 情况;
-
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
-
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 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 司法措施;
4、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 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14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 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 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
6、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 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
7、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
8、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
9、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
-
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10、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
11、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
12、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
13、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
14、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
15、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15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 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公告,同时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三十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6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于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三十一 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7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 11 至 14 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18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4、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5、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
1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已按照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已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 执行过程中,其实际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款(如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免予 按照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 当在披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说 明,并与第二十七条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 以及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 价格或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 求,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第二十 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额或者协议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0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4、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 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申请公 告,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 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 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可以根据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豁免该等披露,但应当在定期 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 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 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 分信息。
21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联交易,按有关规定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
-
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及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 工作人员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在关联交 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 评、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 报、审核、披露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别和处理 各项交易的;
2、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 于”、“低于”、“大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 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 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正式挂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 司章程》为准。
2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