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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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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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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及其他最新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同时,为进一步优化 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说明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 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 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履行发行股票时的承诺;(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 3、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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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 年后申报离职 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
| 4、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人数 的2/3(即4 人)时; |
| 5、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尤 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确认。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 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12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 方式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 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同时提供网 络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确 认。 |
| 6、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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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7、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 8、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深)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9、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其中三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 名董事组成, 其中2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
| 1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名,分别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1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1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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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 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 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 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 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 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 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 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 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 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 事应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 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 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 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
|
|---|---|---|
| 13、 |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 诉讼;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 14、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 15、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足”、“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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