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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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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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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及其他最新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同时,为进一步优化 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说明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
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履行发行股票时的承诺;(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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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 年后申报离职
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人数
的2/3(即4 人)时;
5、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尤
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确认。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
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12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
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
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同时提供网
络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确
认。
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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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8、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深)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9、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其中三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 名董事组成,
其中2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10、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名,分别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1、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12、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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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
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
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
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
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
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
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
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
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
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
事应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
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
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
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13、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款: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诉讼;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1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15、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足”、“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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