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8, 2012
55117_rns_2012-08-08_2e8a4678-c305-4ee2-b4f3-4afdceda938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 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治理团队,确保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不受侵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班子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班子的人员 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 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监事 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 董事会、股东大会。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 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子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上报公司董事会。出现本制度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 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及直系亲属等原因,泄露了公司商 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 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的,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 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十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
(十三)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
-
他事项。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
第十条 问责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留用察看;
(四)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问责形式的同 时要求被问责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总 经理办公会、监事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 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 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 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 追究处理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应对措施,以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组”申请复 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 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另行制订制度 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picture [37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