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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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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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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1〕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 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机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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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包括技术保密合同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 效;

(十一)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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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 之三十;

  •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 偿责任;

    •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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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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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 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 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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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根据《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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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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