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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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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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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0 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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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 „ „ „ „ „ „ „ „ „ „ „ „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 „ „ „ „ „ „ „ „ „ „ „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 „ „ „ „ „ „ „ „ „ „ „ „ 6 第五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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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经理层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处理,保管监事会印章。待条件成熟时,专门成立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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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包括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 名 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 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 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符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 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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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 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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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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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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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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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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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 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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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 的问题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应当每6 个月至少召开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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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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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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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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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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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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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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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 应当指定专人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主席 指定的专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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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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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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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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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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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 席指定的专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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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监事 会主席指定的专人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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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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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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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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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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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 人1 票,以记名或书面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 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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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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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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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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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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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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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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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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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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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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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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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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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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