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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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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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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0 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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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8 第六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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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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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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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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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
-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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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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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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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投资者接待日、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为保证投资者与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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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 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 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 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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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 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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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 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 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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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 解更详尽、提高效率,公司设置每月15日为投资者固定接待日,以便 投资者、分析师等有计划地集中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 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 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 训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 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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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 本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 来访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签署承诺书。若不签署,公司应禁止该来访者参加本次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 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 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 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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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 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 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 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四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者以公告形式公布, 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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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 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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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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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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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 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 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 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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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4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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