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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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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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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持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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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4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6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8 第五章 处罚„ „ „ „ „ „ „ „ „ „ „ „ „ „ „ „ „ 1 0 第六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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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员持有、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特定人是指: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开发行前定向发行股份持有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内因满足某些条件而成为的特定人;其它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人员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所持本公司股 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特定人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 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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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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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 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通过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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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票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特定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所持本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票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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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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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股票上市前作出承诺的,从其承诺。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 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 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如果不依此执行,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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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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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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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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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 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 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 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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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的;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深交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应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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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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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出现本管 理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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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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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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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及本管理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 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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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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