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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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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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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董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 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 计机构,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 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 地履行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已对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同意将 其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7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对 其报酬事宜,公司将依据国家关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参照实际工作 量的大小及工作开展的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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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专项说明及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 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 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 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一次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存在一项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作为富华宇祺的控股股东,为其在《神东 大柳塔矿 4G“一网一站”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1,019,250.00 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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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签署生效日起至富华宇祺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下的义务履 行完毕之日止。

五、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兼顾股东利益,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董事会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 总股本669,279,2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 元人民币(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6,927,925.5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亦 不进行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现就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拟定 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的鉴证报告,并经过询问公司相关业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 的议案》,并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 了必要的审核,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正规金融机构 发行的流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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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情 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有关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购买正规金融机 构发行的流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少量节余 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销户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属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 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经营业务增长 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 的,也是必要的。从决策程序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将少量节余募 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 年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补选赵志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赵志刚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董事 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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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补选赵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情形。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黄自伟为公司总经理,李巍屹、田斌、赵志刚为公司 副总经理。

十二、关于将母公司拥有的煤矿安全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拟将母公司煤矿安全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负 债、人员等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尤洛卡(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理 顺、明确和完善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特性和权责,提升管理决策的执行效率;本次 划转在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实质为内 部投资主体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变化。因此,同意 将母公司拥有的煤矿安全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尤洛卡(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 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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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江 霞(签字):

马训波(签字):

王同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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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