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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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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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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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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5 栋6 层 邮编:250014
电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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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JN-20140428-1号
致: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矿业安全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宫 香基律师、肖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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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8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 137,765,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
1.关于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13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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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5.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
7.关于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采用累积
-
投票制)
7.1.选举黄自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2.选举王晶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3.选举闫相宏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4.选举黄屹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5.选举李新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6.选举姜岩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7.选举马训波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8.选举江霞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8.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
9.关于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采用累积
投票制)
9.1.选举杨明明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9.2.选举孙兆华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
10.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
1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王晶华《关于提议增加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 上述第7项、第8项、第9项和第10项四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列入公司2013年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由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确认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予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 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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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项和第9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
2.关于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3.关于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4.关于公司《2013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5.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7.关于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采用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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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投票制)
7.1.选举黄自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7.2.选举王晶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7.3.选举闫相宏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7.4.选举黄屹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7.5.选举李新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7.6.选举姜岩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7.7.选举马训波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7.8.选举江霞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8.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9.关于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采用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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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投票制)
9.1.选举杨明明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9.2.选举孙兆华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10.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 1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765,5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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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14 年4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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