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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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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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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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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5 栋6 层 邮编:250014
电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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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JN-20130409-1号
致: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矿业安全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宫 香基律师、胡琦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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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 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 69,048,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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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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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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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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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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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5、《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 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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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13 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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