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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oica Precisi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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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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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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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济南 泺源大街150 号中信广场5 层 邮政编码:250011 th 5 CITIC Plaza,No.150,Luoyuan Street, Jinan,CHINA ZIP: 250011 Tel:(86531)86128626 Fax: (86531)86128620 www.kangqiaolaw.com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关于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一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并获授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26 日召开会议,决议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召开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有关事项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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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 泰安市南部高新区凤祥路南段)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长黄自 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2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335 万 股的 69.91%。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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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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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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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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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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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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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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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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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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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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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 10、《选举王晶华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中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除上述议案 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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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盖 章签字页)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忠杰
见证律师:宫香基
陈晓鹏
20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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