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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9

May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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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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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聯合再生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6/01/11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以105年4月19日收盤價每股24.75元擬制估算,假設發行價格
為無償,設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49,500仟元,發行後
對105年度~107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3,093仟
元、35,063仟元及11,344仟元。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
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
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
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
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
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三)本公司給與單
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
2,0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
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
務除依第(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1. 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給
與日當年度考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分批既得50%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2. 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給
與日次一年度考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分批既得50%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 自給與日起算二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
退休、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該
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 自給與日起算二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
一定標準以上者,其獲配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
向員工無償收回。
3. 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
員工。
4.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
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
工無償收回。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
列方式處理: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可
全數既得。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者,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
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六)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將予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
與配股、配息與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
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
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
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
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
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
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