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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8
Nov 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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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聯合再生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5/12/12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擬以新台幣5元發行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假設發行價格為新台幣5元,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總額為新台幣49,250仟元 (以105年12月8日收盤價新台幣14.85元計算),每年分攤之費用金額對105年度、 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之估算分別為1,034仟元、16,417仟元、16,417仟元、 15,382仟元。 若以105年12月8日收盤價新台幣14.85元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105年度 、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約0.00元、0.04元、0.04元、0.04元(以105年12月 8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71,239,428股計算)。 本公司現有技術團隊於業界頗受好評,未來之市場競爭需要更多優秀人才,創造更佳之 產品,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 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3.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 會核訂。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發行普通股 伍佰萬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 1.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擬訂以新台幣5元發行。 2.本次發行並授予員工之股份,其權利義務除依第六條規定外,與其它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3.既得條件: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此期間 考績均甲等(含)以上者,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5.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願離職、開除、資遣: A.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向員工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退休: A.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日視為全數既得。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死亡或一般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 死亡日,繼承人視為全數既得。 (4)留職停薪: A.因公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期滿日前已復職者,全數既得;尚未復職者,於復職後既得。 B.非因公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向員工 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5)調職: A.因公調職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期滿日仍於調職單位任職者,全數既得,調職後離職者,視同本公司 離職員工辦理。 B.非因公調職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向員工以發行 價格向員工收買。 (6)對於本公司所買回或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6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 授權,本公司應向員工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6.其他約定事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保管,由本公司 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 、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發行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限制情形 1.員工所獲配或認購之股份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對其股份員工不得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做其他處份。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參與股利分派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 期間之限制,配股配息將於發放日1個月內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帳戶。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 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第七條 簽約及保密 1.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F-HR-016-01A﹚後,應 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2.未依規定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3.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 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依公司 相關規定處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岀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因實際狀況 需要而修改或於送件審核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166,45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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