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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3
Jan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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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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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合再生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788,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4,788,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6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1/22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4,8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8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4.94629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4.95%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係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 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雖對原股東之股權比率有所稀釋, 展望未來可留任及激勵員工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原股東更將因此而受惠。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如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執行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 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四、發行總額: 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4,8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 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8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得依各次發行當時公司及市場狀況提報董事會訂定之,但均 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本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前發行者(包括本公司於興櫃股票掛牌交易 期間),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申請 上市櫃時之承銷價兩者孰高。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依本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2.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所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之。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 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權利者,其行使期間自得行始日起,按無法行使 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執行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 不得行使權利者,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認定其認股權利或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公司合併或受讓它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 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對於已授予但尚未 行使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依第七條規定調整認股價格外,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 或調整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為限。若增發員工 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致可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訂之額度時,應先完成 變更公司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前述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 股數,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於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時,遇有 不足壹單位(普通股1股)者則不予發放。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股東會停止過戶及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認股請求書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上述普通股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終止之規定: 如因發生下列重大原因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辦法得經董事會通過後終止,若依法 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時,則俟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 (一)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修正,或 (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成二家以上之獨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或 (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 十二、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 方式之處分。 十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 程序及作業相關事項,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十四、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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