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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3

Sep 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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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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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聯合再生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1/10/08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1,816,185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102年5月31日合併基準日繼受原旺能發行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1,816,185股估算,則可能之費用化金額為
14,143,320元,102年度及103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
分別為10,047,013元及4,096,307元。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02年度及103年度盈餘影響各約0.02元及0.01元。
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運預計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
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
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一)以本公司員工為限。授予員工及其得獲
配股份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條件等因素
,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分配之,惟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單一員工獲配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
之百分之十。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其中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得行使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額,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之限額。
四、發行總數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票面
金額新臺幣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元。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
(二)既得條件:1.服務條件: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
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既得股份比例如下:
(1)每次發行日起算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考績為優良者,
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每次發行日起算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考績為優良者
,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績效條件:個人績效依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辦法規定,績效評等分為A+、A
、B、C、D五等,考績為優良者係指績效評核皆為B(含)以上。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惟尚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
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自願離職、解雇、留職停薪:每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年內自願
離職、解雇、辦理留職停薪者,就其獲配惟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留職停薪生效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退休:申請退休之最近一個年度考績為優良者,就其獲配惟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退休生效日時,全數視為已達成
既得條件;申請退休之最近一個年度考績未達優良者,於退休生效日即
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全數視為已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或一般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死亡時,全數視為已達成既得條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
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
之權益。
5.資遣: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或得由董事
長於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
比例及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員工經公司核定須調動至
關係企業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股利新股,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
條件比例及時限。
(五)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六、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
之。
(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
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相同。
七、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
證書。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八、稅賦:員工因本辦法獲配股份所生相關稅賦,悉按當時中華民國稅法相
關規定辦理。
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簽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
簽署後,即視為取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
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給予之
獲配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合併基準日102.05.31,繼受原旺能光電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剩餘單位數調整為1,816,185股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816,185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