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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M&A Activity 2018
Jan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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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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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576 聯合再生 公司提供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7/01/26 | 發言時間 | 16:00:13 |
| 發言人 | 洪傳獻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暨執行長 | 發言人電話 | (03)578-0011 |
| 主旨 | 公告有關本公司等公司之合併案,於今日收受耀華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參與投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正式核准函 | ||||
| 符合條款 | 第 | 5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1/26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7/01/26 2.公司名稱: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14, 下稱「昱晶能源」)及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61, 下稱「昇陽」)等三家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公告簽訂合併意向書, 擬進行合併事宜(下稱「本合併案」)。之後,由本公司分別向行政院國家 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國發基金」)以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下稱「耀華玻璃」)提出投資合併後存續公司申請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於107年1月26日收受耀華玻璃就投資合併後存續公 司申請案之正式核准函,該核准函的投資條件如下: (1)投資持股比例不超過於國發基金及民間最大股東。 (2)投資後,如泛公股(國發基金及本會)持股比例為最高時,合併後存續公司 協助泛公股取得董事席次(含獨立董事)占總席次至少占1/3。 (3)合併後存續公司應將增資股款用於產能升級、模組擴充、設備更新等資本支出 ,不得作為償還公司債及銀行借款之使用。 (4)撥付增資股款前提供以下資料: (a)本合併案在公平交易法之適法性資料。 (b)本次現金增資會計師意見。 (c)三家公司會計師簽證資料。 (d)對三家公司合併案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 本公司與昱晶能源、昇陽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本合併案。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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