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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M&A Activity 2013
Oct 15, 2013
52346_rns_2013-10-15_bbd81a2d-e202-4576-93f3-00a0d73ff295.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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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申報日期: 106年10月16日申報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 永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主 旨:公開收購人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 公開收購永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號:6466)發行之有價證券, 爰依公開收購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9條第1項之規定,填具下 列事項,連同各項書件並聲明無虛偽隱匿之情事,申報辦理公開收購。
| 公開收購人姓 名或名稱 |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分證號碼 或營利事業 27763753 登記號碼 |
|
|---|---|---|---|
| 收購有價證券 種類 |
被收購公司普通股。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 份應有所有權,且應係符合規格之流通股 票,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設定、未遭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 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已申請應賣之股 票不得申辦股票遺失及變更股東印鑑。如於 應賣後股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 使該等股份已交存受委任機構,將視為自始 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數 量。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且 應賣股數無最低限制,惟若應賣人所獲對價 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 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將 無法收到公開收購人支付之應賣所得股款。 |
券數量 | 總計 46,104,764 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不 含截至106年10月16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 被收購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145,095,396股),約占 被收購公司民國 106年6月28日最後異動且顯 示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 被收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191,200,160股 (下 「全部股份總數」)之 稱 收購有價證 24.11%(46,104,764/191,200,160 股≒24.11%);惟 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 達 9,560,008 股(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已發行且流通 在外普通股股份總數之 5.00%)(下稱「最低收購 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 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 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 賣之普通股。 |
| 收購對價(現 金價格或換股 比例) |
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 20.70 元。應賣 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 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 捐;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 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 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除所得稅外之 上開稅費,並四捨五入至「元」為止。 |
收購期間及 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 |
自民國 106年10月17日(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 日」)至106年11月6日止(以下稱「收購期間屆 滿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 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5 時 00 分(臺灣時 間)。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
| 收購目的 | 公開收購人及其子公司主係從事太陽能電 池、相關模組及系統相關元件之研究、開 發、產製及銷售,產品為多晶矽及單晶矽太 陽能電池。公開收購人著眼於太陽能電廠之 發展前景及穩定收益,持續增加太陽能系統 端之投資。被收購公司主要則係從事太陽能 系統之建置與開發。由於公開收購人已持有 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約75.89%,考量太 陽能產業之發展前景及未來需求之成長,為 擴展對太陽能產業之完整布局,強化營運能 力,公開收購人擬以公開收購之方式增加投 資被收購公司之普通股,使被收購公司成為 本公司百分百持股之子公司, 藉由公開收購 人擁有的雄厚技術與製造實力,結合被收購 公司於電廠的開發及管理能力,打造更完整 的解決方案。 |
收購條件 |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 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包括有效應 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 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應收購 所有應賣之普通股。 |
| 稱及地址 | 受委任機構名凯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明水路 700號 |
公開收購說 由各證券商提供應賣人, 公開收購說明書若有不 明書之交付 足請各證券商連絡受委任機構或自受委任機構 方式及查詢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相關資訊之 http://www.kgieworld.com.tw)查詢說明書相關資 |
| 網址 | 訊。或自公開收購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 ||
|---|---|---|---|
|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公開收購資訊專區 | |||
| 頁面下載。 | |||
| 1. 總計 46,104,764 股(不含截至 106 年 10 月 | 1.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 46,104,764股(不含 | ||
| 16 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收購公司之 | 截至106年10月16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 | ||
| 普通股股數 145,095,396股),約占被收購 | 被收購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145,095,396股),約 | ||
| 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 24.11% | 占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 24.11% | ||
| (46,104,764/191,200,160 股=24.11%);惟若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
(46,104,764/191,200,160 股=24.11%); 惟若最 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
||
| 但已達最低收購數量(9,560,008股)時,本 | 最低收購數量(9,560,008股)時,本公開收購之 | ||
| 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 |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 | ||
| 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 | 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 | ||
| 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 | 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 | ||
| 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應收購 | 下,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普通股。 | ||
| 所有應賣之普通股。 | 2.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管 | ||
|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 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 | ||
| (1)當應賣人申請應賣時,應同時提供該應賣 | 要約全部撤銷,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 | ||
| 人之姓名/名稱、地址、身分證字號/公司 | 限公司通知應賣人領回己交存之股票。 | ||
| 統一編號及銀行帳戶等股東資料予受委任 | |||
| 機構,以辦理通知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 之事宜。 |
|||
| (2)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 | |||
| 應係符合規格之流通股票,提出應賣之股 | |||
| 份上應無質權設定、未遭假扣押、假處分 | |||
| 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且無其他轉 | |||
| 讓之限制。已申請應賣之股票不得申辦股 | |||
| 票遺失及變更股東印鑑。如於應賣後股份 | |||
| 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 |||
| 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 股份已交存受委任機構,將視為自始未提 |
|||
| 應賣有價證券 | 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數量。 應賣有價證 | ||
| 之數量如達到 | 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且應 券之數量未 | ||
| 預定收購數量 | 賣股數無最低限制,惟若應賣人所獲對價 達或超過預 | ||
| 之一定數量或 比例時仍予以 |
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銀行匯款費用或掛 定收購數量 | ||
| 收購者,或其 | 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 時,其處理 | ||
| 他收購條件 | 人將無法收到公開收購人支付之應賣所得 方式 | ||
| 股款。 | |||
| (3)如被收購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 變化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被收購公司申 |
|||
| 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 | |||
| 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公開收購人 | |||
| 破產或經裁定重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所 | |||
| 定得停止公開收購之事項,經主管機關核 | |||
| 准後,公開收購人得停止本次公開收購之 | |||
| 進行。 | |||
| (4)應賣人瞭解本次公開收購是否成功,繫於 | |||
| 各項因素或條件是否成就,包括但不限應 賣有價證券數量、被收購公司是否發生財 |
|||
| 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主管機關之同 | |||
| 意、核准、命令或不禁止或須向主管機關 | |||
| 辦理之申報生效是否即時取得及完成,及 | |||
| 其他不可歸責於公開收購人之事由。若本 | |||
| 次公開收購之全部條件無法於公開收購期 | |||
| 間屆滿前成就,或本次公開收購依其他法 | |||
| 今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 | |||
| 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 致本次公開收購不成功者,應賣人應自行 |
|||
| 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及市場價格變 | |||
| 動之風險。 | |||
| (5)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且本次公開 | |||
| 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本次公開 | |||
| 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 | |||
| 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公開收購人支付之 |
| 公開收購對價後,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 ||||||||
|---|---|---|---|---|---|---|---|---|
| (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 5個 | ||||||||
| 營業日(含)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匯 | ||||||||
| 入應賣人提供之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 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 |
||||||||
| 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 | ||||||||
| 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 | ||||||||
| 至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通訊地址,匯款 | ||||||||
| 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 | ||||||||
| 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 | ||||||||
| 券交易稅、匯費/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 | ||||||||
| 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 | ||||||||
| 四捨五入至「元」為止)。 | ||||||||
| (6)在本次公開收購屆滿時前,若有必要,公 開收購人可能依據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
||||||||
|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本次公開收購時 間。 |
||||||||
| (7)其他重要條件,請參閱本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內容。 | ||||||||
| 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權之情事: |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適用: | 事業結合適用: | ||||||
| ■無 | 口本案已經核准 | 口本案已經生效 | ||||||
| □有 (請填右列欄位) | □本案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 □本案已送件,尚未生效 | ||||||
| 1.公開收購說明書。 2.公開收購人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附 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4.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律師法律意見書。 5.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6.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之證明文件。 |
||||||||
| 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 ||||||||
| 件 | ||||||||
| 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亦請提供正本文件。 | ||||||||
| 公開收購人: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不適用 | 聯絡單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三路7號 | 地址: | 聯絡人:蘇俐卉、郭修旻 | ||||||
| 電話: (03) 5780011 | 電話: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電話: (02)21818888 #8347、8346 |
||||||
附註:1.本申請書暨附件一式三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
2.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 29.7公分、寬 21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 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 字樣,及公開收購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 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3.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再行提出申報。
4.公開收購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請指定代理人一人,並於代理人欄位中填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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