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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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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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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修訂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本程序如
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 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 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它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
一 -
(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 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 限。 -
(
五)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 背書保證者,不受前四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公司出資。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總 額,分別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八十及百分之二十為限。 -
四、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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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五、本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規定認定之;淨值係指本公司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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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當期淨值30﹪以 內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 股東會備查。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 第三條第四項本文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三、重大之背書保證,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 -
( )
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 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詳 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 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 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 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
二)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 書保證當時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當期淨值30﹪,則呈請董事長裁示 後辦理,嗣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若背書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當 期淨值30﹪,則送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
(
三)財務部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 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 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 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解除本 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上。
第七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章應由董 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 程序使得鈐印或簽發票據;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 出具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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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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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審計委員會。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 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 辦法第四條所訂額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 委員會,以及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 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 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股東會追 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ㄧ之子公司時,應按 季取具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分析評估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 及信用狀況與還款來源等,以衡量可能產生之風險,於評估風險增 加時,應要求背書保證對象訂定改善計畫,並評估是否需減少背書 保證額度或額外提供足夠之擔保品。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實收資本額之計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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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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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 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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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訂定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 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 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 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或執行長。 -
五、背書保證之額度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
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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