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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Nov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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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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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合再生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611,52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611,52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1/20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1/16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4,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0.47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合併基準日102.05.31,繼受原旺能光電96年第3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
| 備註2 | 剩餘單位數調整如下:96年11月20日發行,剩餘611,520單位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公司法第167-2條之規定,特設置本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11,520股,對原股東最稀釋比率約為0.10%,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對原股東最稀釋比率約為0.10%,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六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董事會通過 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董事會修訂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設置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實際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4,000,000單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股。 五、每單位認股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60元,但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本公司已送件申請上市櫃,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承銷價格孰高者;若本公司上市櫃後,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量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4.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五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量之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六)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 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 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 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 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四)因上述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 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部,並於基準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稅賦: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 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除繼承外,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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