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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AGM Information 2018

Dec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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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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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國立交通大學工程四館合勤講堂

新竹市大學路 1001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擬發行新股合併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晶能 源」)及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陽」)案,提請 公 決。

  • 說 明:一、為合力打造一具有國際競爭力之太陽能旗艦級企業,建構一個共生 共榮的整合平台,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合 併昱晶能源及昇陽(以下稱「本合併案」)。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 公司,昱晶能源及昇陽為消滅公司,本公司中文名稱變更為「聯合 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再生」或「存續公司」), 。

  • 英文名稱則變更為 United Renewable Energy Co., Ltd.

  • 二、有關本合併案各方約定事項及換股比例評估說明,請參酌合併契約 【請參閱議事手冊】及獨立專家邱繼盛會計師就換股比例出具之合 理性意見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 三、本合併案所訂之換股比例為昱晶能源股東按所持有已發行普通股 (含私募發行股份及限制員工權利股份,倘有發行)每 1 股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 1.39 股;昇陽股東按所持有已發行普通股(含私募發 行股份及限制員工權利股份,倘有發行)每 1 股換發本公司普通股 1.17 股(以下稱「合併對價」)。準此,本公司為辦理本合併案換發 股份,預計增資新台幣 11,645,674,120 元,發行新股 1,164,567,412 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 10 元。惟倘實際換股比例及 增發股數有依主管機關要求或相關法令規範或合併契約規定,而須 進行調整者,將再行經各方公司董事會決議進行調整並公告。

  • 四、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合併對價予昱晶能源及昇陽的股東,實際給付對

象,將以合併基準日當時昱晶能源及昇陽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所 增發之新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並於合 併基準日銷除昱晶能源及昇陽所有已發行之股份。換發時,不滿 1 股之畸零股,由本公司依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計算至 元為止),並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該等畸零股。

  • 五、本合併案須經符合合併契約第七條所約定之各項先決條件,包括但 不限於取得國內外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且有效、本合併案業經各方 股東會決議通過等事由,始生效力(內容請詳見議事手冊)。

  • 六、合併基準日暫訂民國 107 10 1 日,惟得視本合併案進行狀況, 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與昱晶能源和昇陽董事會協議後,進 行調整並公告之。

  • 七、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長及 / 或其指定之人得單獨或共同代表本公司就本 合併案及其執行相關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向主管機關進行一切必要 之申請、申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所需書件內容之修正、調整、增 補、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補充及依主管機關要求出具文件)及處 理其他一切有關本案未盡事宜。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指示、因 應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變動,或因其他事實需要而須修訂合併契約、 調整變更本決議案或本合併案相關之內容,及其他為執行後續合併 之相關事宜時,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及 / 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辦 理之。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因本公司合併後業務需要,擬變更本公司中文名稱為「聯合再生能 。

  •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英文名稱為 United Renewable Energy Co., Ltd. 本公司中、英文名稱之變更應於第一案所提合併案之基準日始生 效。

  • 二、次因本公司為發行新股作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所提合併案之合併對價 需求,以及未來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金募集需求,擬增加本公司額 定資本額新台幣 14,000,000,000 元,增資後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 台幣 32,000,000,000 元,分為 3,200,000,000 股,每股金額為新台幣 10 元。

  • 三、此外,為配合本公司實際營運需要,擬變更董事人數為 9 13 人。

  • 四、準此,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相關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 參閱議事手冊。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於討論事項第一案所提合併案完成後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提 請 公決。

  • 說 明:一、緣為提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企業競爭力與因應合併後存續公司未來 發展之資金需求,並根據合併契約第八條之約定(內容請詳見議事 手冊),合併後存續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以下稱「存 續公司私募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發 基金」)以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耀華 玻璃」,與國發基金合稱「應募人」)參與認購。擬請股東會授權合 併後之存續公司董事會依公司章程、相關法令規定及以下說明之籌 資方式和原則辦理。

  • 二、為辦理存續公司私募案,本公司分別於民國 ( 下同 )106 10 16 日向應募人國發基金申請新台幣二十二億 (2,200,000,000) 元及 106 10 16 日向耀華玻璃申請新台幣二十三億 (2,300,000,000) 元之 投資案。經應募人內部作成投資決議後,應募人之投資條件包括私 募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詳細私募價格 訂定之依據見下述三、(二)之說明)等,應募人其餘之投資條件 請詳議事手冊。因應上開應募條件,考量本公司民間最大股東現持 有本公司股數,本公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超過 380,000,000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股份。

  • 三、存續公司私募案之辦理原則:

    • ( ) 私募股份:存續公司以私募方式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下稱 「私募股份」)。私募股份每股面額為新台幣 10 元( NT$10 ), 私募價格由存續公司董事會依據下述(二)所規定之訂價方式 決定。

( )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存續公司私募案之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 (1) 定價日前一、三 或五個營業日存續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 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擇低者, 或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存續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兩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2.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合併後之存續 公司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 成數範圍內訂定之。存續公司私募案私募價格訂定係依主管 機關法令規範為之,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 轉讓限制,並對應募人資格亦加以規範,在有利於合併後存 續公司未來營運及考量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與應募人之認同 下,上述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3. 存續公司私募案為因應市場變化、追求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 結構安全性之考量,可能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性。若有每

股價格低於面額,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面上
之累積虧損,將視存續公司未來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公司於
增資效益顯現後,財務結構將有所改善,有利公司穩定長遠
發展,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 ) 特定人(應募人)選擇方式: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 及相關函令之資格條件,以及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且有利 於公司未來之營運者為限。本次存續公司私募案擬由國發基 金以及耀華玻璃參與認購。

  2.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本次存續公司私募案擬由國發基金以 及耀華玻璃參與認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款,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私募對象 與公司關係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 集資本之便利性、時效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以便於最短期 限內取得所需之資金,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2. 得辦理私募額度:在不超過 380,000,000 股額度內,得於股東 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3.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存續公司私募案之私 募資金預計用於投資高效能產品並擴充產能、取得模組產能、 投資系統業務與相關新事業、及 / 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 發展之資金需求,以期提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企業競爭力及 獲利能力,有助未來合併後存續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 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4. 四、存續公司私募案所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存續公司私募案所發行新 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現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 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存續公司私募案,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 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 有價證券掛牌交易。

  5. 五、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董事 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 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本公司依規定需洽 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已 依規定洽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該評估意見【請參閱議事手

  6. 冊】。

  7. 六、為配合辦理存續公司私募案之後續作業,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及 / 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存續公司私募案之 相關契約及文件,並辦理一切存續公司私募案後續所需相關事宜。

  8. 七、存續公司私募案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 他未盡事宜或嗣後如因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 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部份條文案,提請 公決。 說 明:因應本公司及子公司能源產業特性及集團整體發展需求,為實際營運需 要,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部份條文,提高本 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限額,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 參閱議事手冊。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