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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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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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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地點:新竹市大學路 1001

國立交通大學工程四館合勤講堂

討論事項一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實際營運需要及法令變更,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民國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 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 樹傑及林政治會計師依法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民國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民國 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4 年度稅後虧損為新台幣 1,455,640,427 元,加計以前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 217,544,151 元後,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 -

  • 1,238,096,276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新台幣 69,422,571 元及資本公積 股票發行溢價為新台幣 11,404,787,190 元,擬以法定盈餘公積 -

  • 69,422,571 元及資本公積 股票發行溢價 1,168,673,705 元彌補虧損,

彌補後法定盈餘公積為 0 元、資本公積 - 股票發行溢價為 10,236,113,485 元及待彌補虧損金額為新台幣 0 元。

二、 104 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討論事項二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討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本公司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 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 司競爭力,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以不超過 180,000 仟股普通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別或分次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 ( 以下簡稱「本發行案」 )

  • 1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需公開承銷部份 之銷售方式,授權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方式擇一進 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下列方式辦理:

    • A. 若採詢價圈購方式:

      • (a) 本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 10% 15% 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 足或放棄認購之股份數額,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其餘 85% 90% 擬請股東會 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 優先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並依 「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 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 (b) 本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第 7 條規定, 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 或訂價日前 1 3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 價之 9 成。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詢價 圈購期間完畢後,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總情形 議定之。

    • B. 若採公開申購方式:

    • (a) 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提撥增資發行股數之 10% 15% 由員工認購,提撥 10% 對外公開銷售,其餘 75% 80%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 例認購。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部分或認購 不足,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之。

    • (b) 本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自律規則」第 6 條規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及除權交易日前 5 個營業 日,皆不得低於其前 1 3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 平均股價之 7 成。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與主辦證券承銷商議定之。

  • C. 本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募集金額、 資金運用計畫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 准發行後訂定增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承 銷契約及代收股款合約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 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同。

  • 2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A. 本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 10% 15% 之股份由公司員工認購,員工未認購部份,擬 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列入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餘 85% 90% 之股份,擬請股東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 權,全部提撥以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行。

  • B. 本發行案之發行價格,係依「自律規則」第 9 條規定,以 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訂 價日前 1 3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 9 成為 原則。

    • 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當時市場狀況並 依據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及發行市場慣例,洽主辦證券承銷 商訂定之。
  • C. 本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金額、 資金運用計畫、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承銷商擇 定及其他一切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時,亦 同。為配合本發行案,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得由董事

長授權其指定之公司經理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與本發行
案有關之契約及文件,並辦理相關事宜。
  • 二、本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用途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償還 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本發行案之 發行上限 180,000 仟股計算,佔增資後流通在外股數合計約 15.02% ,雖對原股東之股權比例有所稀釋,然而增資之效益顯現 後,可強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及營運效能,並 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且具有正面助益。

  • 三、本發行案之價格訂定係配合法令規定,係以普通股在台灣證劵交易 所之公平價格為依據,故發行價格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 四、本案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五、本發行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辦理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前述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之。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討論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其他因應本 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 競爭力,爰有資金需求,擬於不超過 180,000,000 股普通股之額度內 辦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 ( )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本公司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授權 之訂價依據之定價日前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之 7 成。

        • (1) 定價日前 1 3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每股股價。

        • (2) 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2. 本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於日後洽特定人之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 不會低於股票面額。

      3.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本私募案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 理。本案之獨立專家意見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 ( ) 特定人選擇方式:

      •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9

      • 1 日金管證發字第 0990046878 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目

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以公司未來營
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
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發行之理由:本公司衡量目前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 易,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 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另透過授 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 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

  2. 得私募額度:擬於 180,000,000 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 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3. 私募資金之用途: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 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4. 預計達成效益:除可擴大本公司未來營運規模、有效降低資金 成本並確保籌資效率之外,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 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股東權益具有正面效益。

  5. 三、本私募普通股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惟依證 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本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 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 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 易。

  6. 四、本私募普通股案,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一年內得分二次辦理,俟後如無法於一年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 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 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7. 五、本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 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者或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及基於 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8. 六、為配合本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 關本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 由:全面改選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案,提請 選舉。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 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本公司第四屆董 事任期將於民國 ( 下同 )105 05 30 日屆滿,依法令規定於 105 06

16 日股東會全面改選之。

  • 二、新任董事自當選之日起,任期三年,即自 105 6 16 日起至 108 6 15 日止。

  • 三、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本次股東會應選董事 9 ( 含獨立董事 3 ) 其選任方式採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名單 業經本公司第四屆第二十次董事會審查通過,名單請請參閱議事手 冊,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新選任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 O 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新選任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及本 公司之子公司業務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之行為,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在無損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 之利益下,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對新選任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競業禁止之限制。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