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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E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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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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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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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民國103年6月11日(星期五)上午九點整 -
地點: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 -
交通大學電機學院「工程四館國際會議廳」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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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民國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102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 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政治及黃樹 傑會計師依法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民國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民國102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102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以下同)502,479,324元, 彌補首次採用IFRS對101.12.31之員工福利-短期可累積帶薪假 保留盈餘調整數25,919,455元及因長期股權投資調整保留盈餘895,599元,本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475,664,270元。 -
二、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47,566,427元及特別盈餘公積18,927,633元後,合計期末未分配盈餘為409,170,210元。 -
三、擬分配股東現金紅利每股0.3元,以103年2月28日本公司流通 在外股數786,675,152股計算,共計分配股東現金紅利236,002,546元,分配後未分配盈餘餘額為173,167,664元,102年度盈餘分配 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四、本次盈餘分配案,於配息基準日前,如因員工認股權之行使、庫 藏股註銷或轉讓、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現金增資、合併轉換、 海外存託憑證、公司債轉換、私募發行新股…等因素,而影響流 通在外股數,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擬請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本公司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 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 司競爭力,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以不超過180,000仟股普通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別或分次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
(
以下簡稱「本發行案」) -
1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需公開承銷部 份之銷售方式,授權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方式擇一 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下列方式辦理: -
A.
若採詢價圈購方式:-
(a)
本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10%至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 足或放棄認購之股份數額,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其餘85%至90%擬請股東 會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決議原股東放 棄優先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 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 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
(b)
本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第7條規定, 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 或訂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 股價之9成。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 詢價圈購期間完畢後,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 總情形議定之。
-
-
B.
若採公開申購方式:- (a)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提撥增資發行股數之10%至15%由員工認購,提撥10%對外公開銷售,其餘75%至8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 例認購。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部分或認 購不足,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
- (a)
-
認購之。
- (b) `本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自律規則」第` 6 `條規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及除權交易日前` 5 `個營 業日,皆不得低於其前` 1 `、` 3 `、`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 息後平均股價之` 7 `成。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與主辦證券承銷商議定之。`
- C. `本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募集金額、 資金運用計畫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 准發行後訂定增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承 銷契約及代收股款合約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 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同。`
-
2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A.
本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認購,員工未認購部份,擬 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列入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餘85%至90%之股份,擬請股東 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 認購權,全部提撥以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 行。 -
B.
本發行案之發行價格,係依「自律規則」第9條規定,以 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訂 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9成為 原則。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當時市場狀況並 依據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及發行市場慣例,洽主辦證券承銷 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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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金額、 資金運用計畫、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承銷商擇 定及其他一切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時,亦 同。為配合本發行案,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得由董事 長授權其指定之公司經理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與本發 行案有關之契約及文件,並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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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用途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償 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本發行案
之發行上限 180,000 仟股計算,佔增資後流通在外股數合計約 17.45% ,雖對原股東之股權比例有所稀釋,然而增資之效益顯現 後,可強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及營運效能,並 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且具有正面助 益。
-
三、本發行案之價格訂定係配合法令規定,係以普通股在台灣證劵交 易所之公平價格為依據,故發行價格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
四、本案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五、本發行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辦理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前述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之。
第二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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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員工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本公司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任頂尖人才,擬依公司法第267條及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
二、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內容如下:-
一 -
( )
發行總額:新台幣(下同)40,000仟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4,000仟股。 -
(
二)發行條件:-
發行價格:以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或零元(即無償)為發 行價格。 -
既得條件:-
(1)
每次發行日起算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 年度考績為優良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2)
每次發行日起算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 一年度考績為優良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員工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股票後未符既得條件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每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年內自願離職、解雇、 辦理留職停薪者: -
A.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以發行價 格收買。 -
B.
於既得期間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公司無償 給予員工。 -
(2)
每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年內任一當年度考績未
-
-
-
達優良者:
- A. `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得以發行價格收買。`
- B. `於既得期間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公司無償 給予員工。`
- (3) `退休:退休且申請退休之最近一個年度考績達優良 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退休生效 日時可全數既得;未達優良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收買。`
- (4) `資遣:受資遣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 公司得以發行價格收買。`
-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 A.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可於離職時全數既 得。`
- B.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 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 (6) `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 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尚 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得以發行價格收買。`
- (7) `對於公司所有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 註銷。`
-
(
三)獲配資格條件 -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 -
2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經董事會同 意。 -
(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留 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持續 正向、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
(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 權益影響事項:發行價格以新台幣零元(即無償)計算, 代入選擇權評價模型計算,每股公平價值以38.4元,得出 可能之費用化金額153,600仟元,發行後對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及106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4,400仟元、67,200仟元、59,200仟元及12,800仟元,盈 餘影響各約0.019元、0.088元、0.078元及0.017元。本公 司未來幾年度之營運預計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 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 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三、本案自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 理,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提請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之。 -
四、本案實際發行價格以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或零元(即無償)發 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擇定之。 -
五、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 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第三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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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實際營運需要,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四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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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實際營運需要,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 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五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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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修訂「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實際營運需要,擬修訂「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