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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Sep 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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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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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成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10/13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7/10/08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38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不適用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不適用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 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 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 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前項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 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 ,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 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 之公司: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 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 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 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 於該董事會。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列子公 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 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提報董事 會後始得為之。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貳萬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為壹千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貳千萬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 股價格。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認股價格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 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 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 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受普通傷病或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因受普通傷病或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 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 起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 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若上述期限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 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 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 支應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1.5%時,應按所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註:每股時價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 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以募 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 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 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 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4)若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其每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 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5)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 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 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 (6)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 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票分割基準日調整;如係 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 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於 私募交付日調整。 (三)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 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 劃撥方式。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 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 ,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 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 股價格,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一、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 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 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 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 「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 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 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 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 意書」之規定。 十二、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撥付股 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 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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