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UP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an 10, 2013
51771_rns_2013-01-10_7e663082-fbe5-4867-9a92-a06c46e97acd.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成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4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5/11/20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5/11/15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4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5.31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不適用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不適用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相同。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超過50%之 子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 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 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肆萬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為壹千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肆千萬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 股價格。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認股價格得低於普通股股票 面額。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 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 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 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 若上述期限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 股權期間,應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 。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其他權 利證書換發普通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股數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 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 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 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 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撥付 股份至員工指定之集保帳戶中。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 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 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 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十一、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 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 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 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 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 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 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十二、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撥付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More from UPC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0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0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May 14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4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May 13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May 13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May 13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3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3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