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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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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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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議程 | 2 |
|---|---|
| 報告事項 | 3 |
| 承認事項 | 5 |
| 討論事項 | 7 |
| 臨時動議 | 7 |
| 附件一:營業報告書 8 |
||
|---|---|---|
|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10 | ||
| 附件三:財務報表 11 | ||
| 附件四: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32 | ||
| 附件五: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36 |
| 附錄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48 | |
|---|---|
| 附錄二:公司章程 50 | |
| 附錄三:董事持股情形 56 |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O九年股東常會議程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開會地點:高雄市鳥松區圓山路二號高雄圓山大飯店 5 樓柏壽廳。
一、主席致詞
二、報告事項:
- (一) 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
- (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 (三) 一O八年度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 (四) 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三、承認事項:
- (一) 承認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 承認一O八年度盈餘分派議案。
四、討論事項 :
- (一) 討論修正公司章程案。
- (二) 討論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鑑察。 說明: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89 頁附件一。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一O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鑑察。 說明: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0 頁附件二。
- 三、本公司一O八年度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敬請 鑑察。
- 說明:一、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盈餘分派以發放現 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 會。
- 二、本案業經 109 年 3 月 13 日董事會通過發放股東紅利 新台幣 2 億 6 仟 6 佰 46 萬 9 仟 5 佰 21 元,配發現金 股利每股新台幣 0.2 元。分派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股款合計總數,列 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本次現金股利已於 109 年 4 月 29 日發放完畢。
四、本公司第十六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敬請 鑑察。
說明: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自集中交易 市場第十六次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謹將執行情形報告如
| 下: | |
|---|---|
| 買回期次 | 第 16 次 |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9.03.13 |
| 買回目的 | 轉讓予員工 |
| 買回期間 | 109.03.16~109.5.15 |
| 買回區間價格 | 新台幣 8.30 元~11.30 元 |
| 預計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 普通股 10,000,000 股 |
|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 |
| 已買回股份金額 | |
| 平均每股買回價格 | |
| 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 |
|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 (註) |
|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 |
|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 | |
| 份總數比率(%) | |
| 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之原因 |
註︰公司實際執行情形,於 109 年 6 月 10 日股東常會中報告。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O八年度營業報告書暨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 業經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有關資料請參閱本議事手冊 第 89 頁附件一、第 10 頁附件二及第 1131 頁附件三。 二、敬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O八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表擬議如下: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O八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1,867,886,371 |
|---|---|
| 減:認列被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變動 | (8,404,202) |
|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1,103,278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1,860,585,447 |
| 減:本年度稅後純損 | (140,375,745) |
| 本次可供分配盈餘 | 1,720,209,702 |
| 分配項目:股東紅利 現金股利:每股 0.2 元 | 266,469,521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453,740,181 |
二、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一O八年度現金股利新台幣 2 億 6 仟 6 佰 46 萬 9 仟 5 佰 21 元,係按本公司有權參與盈 餘分配股數 13 億 3 仟 2 佰 34 萬 7 仟 6 佰 7 股計算而得。 分派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 零款合計總數,擬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擬修正本公司章程,敬請 公決。
- 說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 文。
- 二、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235 頁附件 四,敬請 公決。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敬請 公決。
- 說明:一、配合法令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部分條文。
- 二、謹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647 頁附件 五,敬請 公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件一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 業 報 告 書
回顧 108 年度,受到中美貿易戰衝擊、中國大陸經濟下行,需求 減少,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本公司在大中華及東南亞地區佈局完成、 調整組織架構及聚焦產品、創造核心競爭力等努力下,整體營運仍穩 定成長。
壹、 108 年度營業結果
108 年度之合併營收淨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27 億 1 仟 5 佰萬元, 與上年度相較增加 2%,稅後淨損為 1 億 4 仟萬元,比上年度減少 8 億 9 仟 4 佰萬元,每股稅後虧損為 0.11 元。
集團 108 年度產銷量持續創下新高,總產量為 231 萬噸,比上年 度增加 13%,總銷量為 202 萬噸,比上年度增加 13%。
貳、 109 年度營業計畫
展望 109 年度,美中貿易後續發展、病毒疫情衝擊、地緣政治不 穩定等是影響經濟走向的主要因素,本公司持續強化公司治理,提高 整體風險之控管以面對未來難以預測的產業景氣變化。
本公司的營運佈局:
以台灣、華南、華東、西南、東北及馬來西亞等 6 大事業部涵蓋大中 華及東南亞地區外,並擴展至南亞、北亞、東北亞及中南美洲等全球 市場。
8
本公司的營運策略為:
- 一、 在組織架構方面,將各事業部(BU)定為利潤中心, 輔以九大專業 功能負責制度制定及集團資源整合,協助 BU 有效管理各項營運活 動以創造利潤、達成營運目標。
- 二、 原料供應方面,擴大與大陸及國際上游廠商合作與聯盟,取得穩 定及具價格優勢的原料並強化靈活調度的能力。
- 三、 在物流、貿易及能源服務方面,以現有資源加上地緣的優勢及完 善的通路,除降低公司的營運成本,同時提升整體收益,並發展 成為永續經營的事業體。
- 四、 在核心產品方面,開發生產無苯無味環保氫化可塑劑;在精細與 特用化學品方面,加速開發環保型生質可塑劑及特殊化學產品。
- 五、 與國際級企業合作開發高值化產品。
- 六、 在工安、消防與製程安全方面,利用先進的監測與管理系統,鑑 別防範潛在風險,以達成零工傷為目標。在環保方面,採取循環 經濟,節能減排等措施,以達到零排放的目標。
- 七、 發展以工業 4.0 為藍本之「UPC 4.0」,利用物聯網、AI 及 RPA 流程機器人等工具,提升生產競爭力與管理效率。
- 八、 強化人才培育與傳承計畫,以因應公司快速成長的人力需求。 本公司作為全球苯酐及可塑劑的領導廠商,將持續各項環保可塑 劑的開發並提高核心競爭力、內部力求創新改變的理念,繼續創 造營運佳績,回饋各位股東與社會大眾。 敬 祝
安康。謝謝!

附件二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編送本公司一○八年度(一○八年一月一日至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郭文吉、李振銘二位會計師查核竣事,連同 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經本審計委員會查 核後認為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鑑 察。
此致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九年股東常會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王伯元
中華民國 一○九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附件三

聯成 化 學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 鑒:
查核意見
聯 成化 學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及其 子公 司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 之合 併 資產 負 債表 ,暨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之合 併 綜 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 現 金 流 量 表 ,以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包 括重 大 會計 政 策彙 總),業 經 本會 計 師 查核 竣 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告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並 發 布 生 效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 製 ,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及其 子公 司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 務 狀況 , 暨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合併 財 務 績效 及 合併 現 金流 量。
查 核 意 見 之 基礎
本 會計 師 民 國 108 年度 係 依 照會 計師 查 核簽 證 財務 報表 規 則、 金 融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109 年 2 月 25 日 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90360805 號 函及 一 般公 認 審計 準則 執 行查 核 工作 ;民 國 107 年 度係 依照 會 計師 查 核簽 證財 務 報表 規 則及 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 將 於 會 計 師 查 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 性 規 範 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 持 超 然 獨 立,並 履行 該 規範 之其 他 責任。本會 計師 相 信已 取 得足 夠及 適 切 之 查 核 證 據 , 以作 為 表示 查 核意 見之 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係 指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專 業 判 斷 , 對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及 其 子公 司 民 國 108 年度 合 併 財務 報表 之 查核 最 為重 要之 事 項。 該 等事 項 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 不對 該 等事 項 單獨 表示 意 見。
茲 對聯 成 化學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及其 子 公司 民 國 108 年 度合 併 財 務報 表 之關 鍵 查核 事 項敘 明如 下 :
營業 收 入之 認 列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對 客 戶 銷 貨 收 入 合 約 辨 認 履 約 義 務後,需判斷於滿足各履約義務時始認列收入,故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本會 計師除評估營業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定 收入紀錄之可靠性外,並確認營業收入之認列是否依規定辦理。有關收入認 列之 會 計政 策 參閱 合併 財 務報 表 附註 四之 ( 十四 )。
其他事項
聯 成化 學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業已 編製 民 國 108 及 107 年 度 之個 體 財務 報 表, 並 經本 會 計師 出具 無 保留 意 見之 查核 報 告在 案 ,備 供參 考 。
管 理 階 層 與 治理 單位 對 合 併 財 務報 表之 責 任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暨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 編 製 允 當 表 達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且 維 持 與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有 關 之 必 要 內 部控 制 ,以 確 保合 併 財 務 報表 未 存有 導因 於 舞弊 或 錯誤 之重 大 不實 表 達。
於編製合併 財 務 報 表 時 ,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亦 包 括 評 估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繼 續 經 營 之 能 力 、 相 關 事 項 之 揭 露 , 以 及 繼 續 經 營 會 計 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 清 算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或停 止 營業 , 或除 清算 或 停業 外 別無 實際 可 行之 其 他方 案。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之治理單位 (含審計委員會) 負 有監 督 財務 報 導流 程之 責 任。
會 計 師 查 核 合併 財務 報 表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目 的 , 係 對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是 否 存 有 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 決策 , 則被 認 為具 有重 大 性。
本 會 計 師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查 核 時 ,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疑 。 本會 計 師亦 執行 下 列工 作 :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 於 錯誤 者 。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 對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內部控制 之有 效 性表 示 意見 。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 理 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 及 使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繼 續 經 營 之 能 力 可 能 產 生 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 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 據為基礎。 惟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公 司 不再 具 有繼 續經 營 之能 力 。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 務 報表 是 否允 當表 達 相關 交 易及 事件 。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 責 形成 集 團查 核意 見 。
本 會 計 師 與 治 理 單 位 溝 通 之 事 項 , 包 括 所 規 劃 之 查 核 範 圍 及 時 間 , 以 及 重大 查 核發 現 (包 括於 查 核過 程 中所 辨認 之 內部 控 制顯 著缺 失)。
本 會 計 師 亦 向 治 理 單 位 提 供 本 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 認 為會 影 響會 計師 獨 立性 之 關係 及其 他 事項 ( 包括 相關 防 護措 施)。
本 會 計 師 從 與 治 理 單 位 溝 通 之 事 項 中 , 決 定 對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及 其 子公 司 民 國 108 年度 合 併 財務 報表 查 核之 關 鍵查 核事 項 。本 會 計師 於 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 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 所產 生 之負 面 影響 大於 所 增進 之 公眾 利益 。
勤業 眾 信聯 合 會計 師事 務 所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 財 證六 字 第 0920123784 號
會 計 師 郭 文 吉 會 計 師 李 振 銘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 財 證六 字 第 09201237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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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ԃ12Д31В | 107ԃ12Д31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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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 | Ϸऊߎ ϤȑຏߕȐߎ |
5,324,973 \$ | 12 | 4,892,316 \$ | 11 | |
| 1110 | ၸ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ᑼၗౢȐߕຏΎȑ | 29,497 | - | 47,431 | - | |
| 1120 | 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ᑼၗౢȐߕຏΖϷΟѤȑ | 772,690 | 2 | 652,410 | 1 | |
| 1136 | ࡪᎍࡕԋҁᑽໆϐߎᑼၗౢȐߕຏΐȑ | 47,277 | - | 47,309 | - | |
| 1150 | ᔈԏ౻ᏵȐߕຏΜȑ | 712,892 | 1 | 344,302 | 1 | |
| 1170 | ᔈԏීȐߕຏΜȑ | 3,019,370 | 7 | 3,717,142 | 8 | |
| 1200 | ځдᔈԏීȐߕຏΜȑ | 200,356 | - | 160,758 | - | |
| 1210 | ځдᔈԏීɡᜢ߯ΓȐߕຏΟΟȑ | 1,297 | - | 2,143 | - | |
| 1220 | ҁය܌ளิၗౢȐߕຏΒΎȑ | 16,332 | - | 97,305 | - | |
| 130X | ӸȐߕຏΜȑ | 6,656,824 | 15 | 8,482,626 | 19 | |
| 1412 | ႣбચၛීȐߕຏΜϤȑ | - | - | 36,263 | - | |
| 1479 | ځдࢬၗౢȐߕຏΜΎȑ | 1,903,075 | 4 | 2,182,764 | 5 | |
| 11XX | ࢬၗౢᕴी | 18,684,583 | 41 | 20,662,769 | 45 | |
| ౢၗࢬߚ | ||||||
| 1517 | 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ᑼၗౢȐߕຏΖȑ | 7,185,279 | 16 | 5,443,979 | 12 | |
| 1550 | ௦ҔݤϐၗȐߕຏΜΟȑ | 20,117 | - | 28,350 | - | |
| 1600 | όౢǵቷ܊ϷഢȐߕຏΜѤϷΟѤȑ | |||||
| ٬ҔၗౢȐߕຏΜϖϷΟѤȑ | 16,362,557 | 36 | 17,072,617 | 37 | ||
| 1755 | 1,632,226 | 4 | - | - | ||
| 1801 | ႝတ೬ᡏ | 5,369 | - | 7,364 | - | |
| 1840 | ሀ ܌ۯளิၗౢȐߕຏΒΎȑ |
749,624 | 2 | 421,829 | 1 | |
| 1985 | ߏයႣбચၛීȐߕຏΜϤȑ | - | - | 1,533,456 | 4 | |
| 1990 | ځд ࢬߚၗౢȐߕຏΜΎϷΟΟȑ |
517,242 | 1 | 599,485 | 1 | |
| 15XX | ࢬߚၗౢᕴी | 26,472,414 | 59 | 25,107,080 | 55 | |
| 1XXX | ၗ! ! ౢ! ! ᕴ! ! ी | \$ 45,156,997 | 100 | \$ 45,769,849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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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0 | อයॷීȐߕຏΜΖȑ | \$ 4,975,330 |
11 | \$ 4,295,128 |
10 | |
| 2150 | ᔈб౻ᏵȐߕຏΒΜȑ | 1,621,876 | 4 | 1,286,845 | 3 | |
| 2170 | ᔈбීȐߕຏΒΜϷΟΟȑ | 2,015,539 | 4 | 1,786,163 | 4 | |
| 2219 | ځдᔈбීȐߕຏΒȑ | 1,209,917 | 3 | 1,526,838 | 3 | |
| 2230 | ҁය܌ளิॄȐߕຏΒΎȑ | 117,265 | - | 81,672 | - | |
| 2250 | ॄྗഢȐߕຏΒΒȑ | 112,052 | - | 129,518 | - | |
| 2280 | ચၛॄȐߕຏΜϖȑ | 14,656 | - | - | - | |
| 2320 | ԃϣډයϐߏයॷීȐߕຏΜΖȑ | - | - | 870,711 | 2 | |
| 2399 | ځдࢬॄȐߕຏΒȑ | 575,279 | 1 | 552,136 | 1 | |
| ࢬॄᕴी | ||||||
| 21XX | 10,641,914 | 23 | 10,529,011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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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0 | ᔈбϦљȐߕຏΜΐȑ | |||||
| ߏයॷීȐߕຏΜΖϷΟϖȑ | 5,982,279 | 13 | 5,977,858 | 13 | ||
| 2540 | 7,287,166 | 16 | 8,842,993 | 19 | ||
| 2550 | ॄྗഢȐߕຏΒΒȑ | 6,212 | - | 4,853 | - | |
| 2570 | ሀ ܌ۯளิॄȐߕຏΒΎȑ |
217,671 | 1 | 220,476 | 1 | |
| 2580 | ચၛॄȐߕຏΜϖȑ | 49,016 | - | - | - | |
| 2630 | ߏ ԏΕȐۯයሀ ΟΜȑຏߕ |
194,708 | 1 | 215,860 | 1 | |
| 2640 | ృዴۓᅽճॄȐߕຏΒΟȑ | 192,491 | - | 190,422 | - | |
| 2645 | ߎߥӸΕ ΟΟȑຏߕȐ |
13,824 | - | 14,313 | - | |
| 25XX | ࢬߚॄᕴी | 13,943,367 | 31 | 15,466,775 | 34 | |
| 2XXX | ! ! ॄᕴी | 24,585,281 | 54 | 25,995,786 | 57 | |
| ȐߕຏΒѤȑ | ||||||
| 3110 | ද೯ިިҁ | 13,323,476 | 30 | 12,939,216 | 28 | |
| 3200 | ၗҁϦᑈ | 1,327,147 | 3 | 1,301,779 | 3 | |
| Ꭹࣦ੮ߥ | ||||||
| 3310 | ᎩϦᑈࣦۓݤ | 2,339,154 | 5 | 2,263,793 | 5 | |
| 3320 | ձࣦᎩϦᑈ | 341,773 | 1 | 341,773 | 1 | |
| 3350 | ҂ϩଛࣦᎩ | 1,720,209 | 4 | 2,585,164 | 5 | |
| 3300 | Ꭹᕴीࣦ੮ߥ | 4,401,136 | 10 | 5,190,730 | 11 | |
| 3400 | дځ | 1,519,957 | 3 | 533,639 | 1 | |
| 3500 | ᙒި౻ | - | - | ( 191,301 ) |
- | |
| 3XXX | ᕴी | 20,571,716 | 46 | 19,774,063 | 43 | |
| ॄᆶᕴी | \$ 45,156,997 | 100 | \$ 45,769,849 | 100 | ||
ဠ٣ߏǺभᙦம ΓǺՊಏ ीЬᆅǺֆ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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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 司 及 子 公 司 |
|---|---|
|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 |
|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惟 每 股 ( 虧 損 ) 盈 餘 為 元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營業收入(附註二五) | |||||||
| 4100 | 銷貨收入 | \$ | 62,485,677 | 100 | \$ | 61,145,232 | 100 |
| 4800 | 其他營業收入 | 229,265 | - | 113,266 | - | ||
| 4000 | 營業收入合計 | 62,714,942 | 100 | 61,258,498 | 100 | ||
| 營業成本(附註二六) | |||||||
| 5110 | 銷貨成本(附註十一及三 | ||||||
| 三) | 60,459,876 | 96 | 57,766,211 | 95 | |||
| 5800 | 其他營業成本 | 194,012 | - | 89,674 | - | ||
| 5000 | 營業成本合計 | 60,653,888 | 96 | 57,855,885 | 95 | ||
| 5900 | 營業毛利 | 2,061,054 | 4 | 3,402,613 | 5 | ||
| 營業費用(附註二六及三三)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510,550 | 2 | 1,317,746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913,927 | 2 | 1,006,917 | 2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 ( | 9,235 ) |
- | ( | 336 )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2,415,242 | 4 | 2,324,327 | 4 | ||
| 6900 | 營業淨(損)利 | ( | 354,188 ) |
- | 1,078,286 | 1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 | ||||||
| 益份額(附註十三) | ( | 645 ) |
- | ( | 613 ) |
- | |
| 7190 | 其他收入(附註二六及三 | ||||||
| 三) | 812,768 | 1 | 691,091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二 | ||||||
| 六) | ( | 231,781 ) |
- | ( | 381,454 ) |
- |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二六) | ( | 404,787 ) |
( 1 ) |
( | 438,431 ) |
( 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 | ||||||
| 計 | 175,555 | - | ( | 129,407 ) |
- | ||
| 7900 | 稅前淨(損)利 | ( | 178,633 ) |
- | 948,879 | 1 | |
| 7950 | 所得稅(利益)費用(附註二 | ||||||
| 七) | ( | 38,257 ) |
- | 195,269 | - | ||
| 8200 | 本年度淨(損)利 | ( | 140,376 ) |
- | 753,610 | 1 | |
| ( 接 次 頁 ) |
( 承 前 頁 )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四)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 |||||||
| 量數 | \$ | 1,383 | - | \$ | 1,877 |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 |||||||
|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 | ||||||||
| 益工具投資未實現 | ||||||||
| 評價損益 | 1,854,680 | 3 | ( | 1,221,548 ) |
( | 2 )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 | |||||||
| 聯企業之其他綜合 | ||||||||
| 損益份額(附註十 三)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 | ( | 6,930 ) |
- | ( | 2,173 ) |
- | |
| 關之所得稅(附註 | ||||||||
| 二七) | ( | 280 ) |
- | 2,750 | - | |||
| 1,848,853 | 3 | ( | 1,219,094 ) |
( | 2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
|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870,666 ) |
( 2 ) |
( | 269,503 ) |
-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 | |||||||
| 相關之所得稅(附 | ||||||||
| 註二七) | 830 | - | ( | 7,220 ) |
-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869,836 ) |
( 2 ) |
( | 276,723 ) |
- | |
| (稅後淨額) | 979,017 | 1 | ( | 1,495,817 ) |
( | 2 )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838,641 | 1 | ( \$ |
742,207 ) |
( | 1 ) |
| 每股(虧損)盈餘(附註二八) | ||||||||
| 9710 | 基 本 |
( \$ |
0.11 ) |
\$ | 0.58 | |||
| 9810 | 稀 釋 |
( \$ |
0.11 ) |
\$ | 0.58 | |||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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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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ᑈ \$ 1,147,117 Ϧ ҁ ၗ |
ᎩϦᑈ \$ 2,029,552 ࣦۓ ݤ |
ձࣦᎩϦᑈ 341,773 \$ |
Ꭹ \$ 3,667,231 ࣦ ଛ ϩ ҂ |
ी \$ 6,038,556 ӝ |
ᚐ 58,283 ৡ ඤ ի \$ ϐ |
҂ჴȐཞȑ \$ 2,342,004 |
- ҂ჴȐཞȑ \$ |
ी \$ 2,400,287 ӝ |
317,625 ) ౻ ި ᙒ ( \$ |
ᚐ \$ 21,263,906 ᕴ |
|
| ଓྉҔϷଓྉख़ጓϐቹៜኧ | - | - | - | - | 517,140 | 517,140 | - | 2,342,004 ) ( |
1,975,800 | 366,204 ) ( |
150,936 - |
|
| 107 ԃ 1 Д 1 Вख़ጓࡕᎩᚐ | 11,995,571 | 1,147,117 | 2,029,552 | 341,773 | 4,184,371 | 6,555,696 | 58,283 | - | 1,975,800 | 2,034,083 | 317,625 ) ( |
21,414,842 |
| - 943,645 - |
- - - |
234,241 - - |
- - - |
943,645 ) ( 1,179,558 ) ( 234,241 ) ( ( ( |
943,645 ) 1,179,558 ) - |
- - - |
- - - |
- - - |
- - - |
1,179,558 ) - - ( - - - |
||
| - | - | - | - | 753,610 | 753,610 | - | - | - | - | 753,610 - |
||
| ځࡕдᆕӝཞ | - | - | - | - | 4,627 | 4,627 | 276,723 ) ( |
- | 1,223,721 ) ( ( |
1,500,444 ) | 1,495,817 ) ( - |
|
| - | - | - | - | 758,237 | 758,237 | 276,723 ) ( |
- | 1,223,721 ) ( ( |
1,500,444 ) | 742,207 ) ( - |
||
| - | 154,662 | - | - | - | - | - | - | - | - | 126,324 | 280,986 | |
| 12,939,216 | 1,301,779 | 2,263,793 | 341,773 | 2,585,164 | 5,190,730 | 218,440 ) ( |
- | 752,079 | 533,639 | 191,301 ) ( |
19,774,063 | |
| - - 385,150 |
- - - |
75,361 - - |
- - - |
256,767 ) ( 385,150 ) ( 75,361 ) ( ( ( |
256,767 ) 385,150 ) - |
- - - |
- - - |
- - - |
- - - |
256,767 ) - - ( - - - |
||
| - | - | - | - | 140,376 ) ( ( |
140,376 ) | - | - | - | - | 140,376 ) ( - |
||
| ځࡕдᆕӝཞ | - | - | - | - | 1,103 | 1,103 | 869,836 ) ( |
- | 1,847,750 | 977,914 | 979,017 - |
|
| - | - | - | - | 139,273 ) ( ( |
139,273 ) | 869,836 ) ( |
- | 1,847,750 | 977,914 | 838,641 - |
||
| ިҽ୷ᘵ๏бɡπᇡިीฝ | - | 25,330 | - | - | - | - | - | - | - | - | 190,449 | 215,779 |
| 890 ) ( |
38 | - | - | - | - | - | - | - | - | 852 | - | |
| ೀϩ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ᑽໆϐ | - | - | - | - | ( 8,404 ) |
( 8,404 ) |
- | - | 8,404 | 8,404 | - - |
|
| \$ 13,323,476 | \$ 1,327,147 | \$ 2,339,154 | 341,773 \$ |
\$ 1,720,209 | \$ 4,401,136 | ( \$ 1,088,276 ) | - \$ |
\$ 2,608,233 | \$ 1,519,957 | \$ | \$ 20,571,7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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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聯成 化 學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及 子 公司 合併 現 金流 量 表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 幣 仟元
| 代 | 碼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損)利 | ( \$ |
178,633 ) |
\$ | 948,879 |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淨利益 | ( | 9,235 ) |
( | 336 )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580,837 | 1,456,325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185,884 | 306,651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404,787 | 438,431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 49,448 ) |
( | 95,523 ) |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 319,395 ) |
( | 318,144 ) |
|
| A21900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55,972 | 149,860 |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10,411 | 8,859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 |||||
| 商品之淨利益 | ( | 216 ) |
( | 19,118 ) |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份 | |||||
| 額 | 645 | 613 | ||||
| A29900 | 長期遞延收入轉列其他收入 | ( | 13,026 ) |
( | 13,342 ) |
|
| A23800 |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損失 | ( | 127,052 ) |
180,072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15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 | - | ( | 30,000 ) |
|||
| A31130 | 應收票據 | ( | 367,751 ) |
( | 10,064 )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705,662 | ( | 548,419 ) |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 | 43,811 ) |
( | 60,242 ) |
|
| A3119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846 | ( | 52 ) |
||
| A31200 | 存 貨 |
1,958,164 | ( | 1,499,937 )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279,689 | ( | 271,258 ) |
||
| A32130 | 應付票據 | 335,031 | 965,397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229,376 | ( | 680,578 )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 | 140,524 ) |
( | 138,367 ) |
|
| A32200 | 負債準備 | ( | 16,107 ) |
( | 349 )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101,950 | 129,065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3,452 | 5,126 |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4,587,508 | 903,549 |
(接 次 頁)
(承 前 頁)
| 代 碼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 | 53,661 | \$ | 93,717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 253,401 ) |
( | 363,013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4,387,768 | 634,253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32,994 ) |
( | 58,937 ) |
|
| B00020 | 出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5,735 | - | |||
| B0003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19,471 | 40,790 | |||
| B00040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54,368 ) |
( | 139,401 ) |
| B00050 |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價款 | 52,441 | 104,877 | |||
| B00200 | 出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 | 18,150 | -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1,546,756 ) |
( | 2,578,758 )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29,636 | 14,695 |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 9,754 ) |
( | 14,527 )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8,586 | 9,621 | ||
| B04500 | 購買電腦軟體 | ( | 2,430 ) |
( | 3,777 ) |
| B05350 | 取得使用權資產 | ( | 101,321 ) |
- |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 146,019 ) |
( | 345,963 ) |
| B07300 | 預付租賃款增加 | - | ( | 2,953 ) |
|
| B07600 | 收取之股利 | 319,395 | 318,144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440,228 ) |
( | 2,656,189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1200 | 發行公司債 | - | 5,977,858 | ||
| C00600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 | ( | 2,099,184 )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30,653,672 | 27,288,634 |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 29,771,085 ) |
( | 30,174,706 )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27,186,703 | 19,929,600 |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 29,636,167 ) |
( | 19,110,737 ) |
| C03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662 | 8,558 |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 | 1,151 ) |
( | 62 )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 | 20,695 ) |
-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 256,767 ) |
( | 1,179,558 ) |
(接 次 頁)
(承 前 頁)
| 代 碼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C04800 | 庫藏股轉讓員工價款 | \$ 81,000 |
\$ 210,414 |
| C05600 | 支付之利息 | ( 425,800 ) |
( 426,757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 2,189,628 ) |
424,060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 325,255 ) |
18,889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432,657 | ( 1,578,987 )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892,316 | 6,471,303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5,324,973 |
\$ 4,892,316 |
後附 之 附註 係 本合 併財 務 報告 之 一部 分。

聯成 化 學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 鑒:
查核意見
聯 成化 學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 之 個體 資 產 負債 表 ,暨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個 體 綜合 損 益表 、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與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包 括 重 大 會 計 政策 彙 總),業 經 本 會計 師 查核 竣 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告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 上 開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財 務 報告 編 製準 則編 製,足 以 允當 表 達 聯 成 化學 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民 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 個 體財 務 狀 況, 暨 民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個體 財 務績 效 及個 體 現金 流量 。
查 核 意 見 之 基礎
本 會計 師 民 國 108 年 度係 依 照會 計師 查 核簽 證 財務 報表 規 則、 金 融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109 年 2 月 25 日 金管 證 審 字 第 1090360805 號 函及 一 般公 認 審計 準則 執 行查 核 工作 ;民 國 107 年 度 係 依照 會 計師 查 核簽 證財 務 報表 規 則及 一 般公認審 計 準 則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 本 會 計 師 於 該 等 準 則 下 之 責 任 將 於 會 計 師 查 核個體 財 務 報 表 之 責 任 段 進 一 步 說 明 。 本 會 計 師 所 隸 屬 事 務 所 受 獨 立 性 規 範 之 人 員 已 依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與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持 超 然 獨 立,並 履 行該 規 範 之其 他 責任。本 會 計師 相 信已 取 得足 夠及 適 切之 查 核 證 據 , 以作 為 表示 查 核意 見之 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係 指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專 業 判 斷 , 對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民 國 108 年 度 個 體財 務 報表 之 查核 最為 重 要之 事 項。 該等 事 項已 於 查核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及 形 成 查 核 意 見 之 過 程 中 予 以 因 應 , 本 會 計 師 並 不 對 該 等 事 項單 獨 表示 意 見。
茲 對聯 成 化學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民 國 108 年度 個 體 財務 報 表之 關 鍵查 核 事項 敘 明如 下 :
營業 收 入之 認 列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客 戶 銷 貨 收 入 合 約 辨 認 履 約 義 務 後 , 需 判 斷 於 滿 足 各 履 約 義 務 時 始 認 列 收 入 , 故 列 為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 本 會 計 師 除 評 估 營 業 收 入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核 對 其 交 易 紀 錄 及 有 關 憑 證 , 以 確 定 收 入 紀 錄 之 可 靠 性 外 , 並 確 認 營 業 收 入 之 認 列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 有 關 收 入 認 列 之 會 計 政 策參 閱 個體 財 務報 表附 註 四之 ( 十二 )。
管 理 階 層 與 治理 單位 對 個 體 財 務報 表之 責 任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允 當 表 達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 且 維 持 與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有 關 之 必 要 內 部 控 制 , 以 確 保 個 體 財務 報 表未 存 有導 因於 舞 弊或 錯 誤之 重大 不 實表 達 。
於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時 ,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亦 包 括 評 估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限 公 司繼 續 經營 之能 力、相關 事 項 之揭 露,以及 繼 續 經營 會 計基 礎 之 採 用 , 除 非 管 理 階 層 意 圖 清 算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停 止 營 業 , 或 除 清 算 或 停業 外 別無 實 際可 行之 其 他方 案 。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治 理 單 位 ( 含 審 計 委 員 會 ) 負 有 監 督 財 務 報導 流 程之 責 任。
會 計 師 查 核 個體 財務 報 表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之 目 的 , 係 對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是 否 存 有 導 因 於 舞 弊 或 錯 誤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取 得 合 理 確 信 , 並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 合 理 確 信 係 高 度 確 信 , 惟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之 查 核 工 作 無 法 保 證 必 能 偵 出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 不 實 表 達 可 能 導 因 於 舞 弊 或 錯 誤 。 如 不 實 表 達 之 個 別 金 額 或 彙 總 數 可 合 理 預 期 將 影 響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所 作 之 經 濟 決策 , 則被 認 為具 有重 大 性。
本 會 計 師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查 核 時 ,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疑 。 本會 計 師亦 執行 下 列工 作 :
23
-
- 辨 認 並 評 估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導 因 於 舞 弊 或 錯 誤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風 險 ; 對 所 評 估 之 風 險 設 計 及 執 行 適 當 之 因 應 對 策 ; 並 取 得 足 夠 及 適 切 之 查 核 證 據 以 作 為 查 核 意 見 之 基 礎 。 因 舞 弊 可 能 涉 及 共 謀 、 偽 造 、 故 意 遺 漏 、 不 實 聲 明 或 踰 越 內 部 控 制 , 故 未 偵 出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之 風 險 高 於 導因 於 錯誤 者 。
-
- 對 與 查 核 攸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取 得 必 要 之 瞭 解 , 以 設 計 當 時 情 況 下 適 當 之 查 核 程 序 , 惟 其 目 的 非 對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之 有 效 性 表 示意 見 。
-
-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所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之 適 當 性 , 及 其 所 作 會 計 估 計 與 相 關 揭 露 之合 理 性。
-
- 依 據 所 取 得 之 查 核 證 據 , 對 管 理 階 層 採 用 繼 續 經 營 會 計 基 礎 之 適 當 性 , 以及使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繼 續 經 營 之 能 力 可 能 產 生 重 大 疑 慮 之 事 件 或 情 況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作 出 結 論 。 本 會 計 師 若 認 為 該 等 事 件 或 情 況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須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提 醒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注 意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之 相 關 揭 露 , 或 於 該 等 揭 露 係 屬 不 適 當 時 修 正 查 核 意 見 。 本 會 計 師 之 結 論 係 以 截 至 查 核 報 告 日 所 取 得 之 查 核 證 據 為 基 礎 。 惟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 能 力。
-
- 評 估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 包 括 相 關 附 註 ) 之 整 體 表 達 、 結 構 及 內 容 , 以 及 個 體財 務 報表 是 否允 當表 達 相關 交 易及 事件 。
-
- 對 於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組 成 個 體 之 財 務 資 訊 取 得 足 夠 及 適 切 之 查 核 證 據 , 以 對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 本 會 計 師 負 責 查 核 案 件 之 指 導、 監 督及 執 行, 並負 責 形成 聯 成化 學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查 核 意見 。
本 會 計 師 與 治 理 單 位 溝 通 之 事 項 , 包 括 所 規 劃 之 查 核 範 圍 及 時 間 , 以 及 重大 查 核發 現 (包 括於 查 核過 程 中所 辨認 之 內部 控 制顯 著缺 失)。
本 會 計 師 亦 向 治 理 單 位 提 供 本 會 計 師 所 隸 屬 事 務 所 受 獨 立 性 規 範 之 人 員 已 遵 循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中 有 關 獨 立 性 之 聲 明 , 並 與 治 理 單 位 溝 通 所 有 可 能被 認 為會 影 響會 計師 獨 立性 之 關係 及其 他 事項 ( 包括 相關 防 護措 施)。
本 會 計 師 從 與 治 理 單 位 溝 通 之 事 項 中 , 決 定 對 聯 成 化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民 國 108 年 度 個 體財 務 報表 查 核之 關鍵 查 核事 項 。本 會計 師 於查 核 報告 中 敘 明 該 等 事 項 , 除 非 法 令 不 允 許 公 開 揭 露 特 定 事 項 , 或 在 極 罕 見 情 況 下 , 本 會 計 師 決 定 不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溝 通 特 定 事 項 , 因 可 合 理 預 期 此 溝 通 所 產 生 之 負 面影 響 大於 所 增進 之公 眾 利益 。
勤業 眾 信聯 合 會計 師事 務 所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 財 證六 字 第 0920123784 號
會 計 師 郭 文 吉 會 計 師 李 振 銘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 財 證六 字 第 0920123784 號

ൂՏǺཥѠჾщϡ
| 108ԃ12Д31В | 107ԃ12Д31В | ||||||
|---|---|---|---|---|---|---|---|
| ж | ዸ | ၗ | ౢ | ߎ ᚐ |
ʘ | ߎ ᚐ |
ʘ |
| ౢၗࢬ | |||||||
| 1100 | ߎ ϤȑຏߕȐ |
\$ 237,252 |
\$ 1 321,948 |
1 | |||
| 1150 | ᔈԏ౻ᏵȐߕຏΖȑ | 29,477 | - | 86,576 | - | ||
| 1170 | ᔈԏීȐߕຏΖϷΒΎȑ | 388,651 | 1 | 355,323 | 1 | ||
| 1200 | ځдᔈԏීȐߕຏΒΎȑ | 3,646 | - | 4,513 | - | ||
| 1220 | ҁය܌ளิၗౢȐߕຏΒΒȑ | - | - | 4,965 | - | ||
| 130X | ӸȐߕຏΐȑ | 1,188,126 | 3 | 1,498,495 | 5 | ||
| 1470 | ځдࢬၗౢȐߕຏΜΟȑ | 43,692 | - | 82,238 | - | ||
| 11XX | ࢬၗౢᕴी | 1,890,844 | 5 | 2,354,058 | 7 | ||
| ౢၗࢬߚ | |||||||
| 1520 | 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ᑼၗౢȐߕຏ | ||||||
| Ύȑ | 6,645,063 | 20 | 5,053,607 | 15 | |||
| 1550 | ௦ҔݤϐၗȐߕຏΜȑ | 23,826,034 | 69 | 25,146,338 | 73 | ||
| 1600 | όౢǵቷ܊ϷഢȐߕຏΜȑ | 1,931,794 | 6 | 1,832,501 | 5 | ||
| 1755 | ٬ҔၗౢȐߕຏΜΒȑ | 37,070 | - | - | - | ||
| 1840 | ሀ ܌ۯளิၗౢȐߕຏΒΒȑ |
69,510 | - | 67,140 | - | ||
| 1990 | ځд ࢬߚၗౢȐߕຏΜΟȑ |
72,991 | - | 44,467 | - | ||
| 15XX | ࢬߚၗౢᕴी | 32,582,462 | 95 | 32,144,053 | 93 | ||
| 1XXX | ၗ! ! ౢ! ! ᕴ! ! ी | \$ 34,473,306 | 100 | \$ 34,498,111 | 100 | ||
| ж | ዸ | ॄ Ϸ |
|
||||
| ॄࢬ | |||||||
| 2170 | ᔈбීȐߕຏΜϤϷΒΎȑ | \$ 367,244 |
1 | \$ 526,795 |
2 | ||
| 2219 | ځдᔈбීȐߕຏΜΎȑ | 105,470 | - | 181,622 | 1 | ||
| 2230 | ҁය܌ளิॄȐߕຏΒΒȑ | 6,005 | - | - | - | ||
| 2280 | ચၛॄɡࢬȐߕຏΜΒȑ | 10,657 | - | - | - | ||
| 2399 | дځ Ȑॄࢬ ΜΎȑຏߕ |
23,596 | - | 158,767 | - | ||
| 21XX | ࢬॄᕴी | 512,972 | 1 | 867,184 | 3 | ||
| ॄࢬߚ | |||||||
| 2530 | ᔈбϦљȐߕຏΜϖȑ | 5,982,279 | 17 | 5,977,858 | 17 | ||
| 2540 | ߏයॷීȐߕຏΜѤȑ | 6,950,000 | 20 | 7,460,000 | 22 | ||
| 2550 | ॄྗഢȐߕຏΜΖȑ | 6,212 | - | 4,853 | - | ||
| 2570 | ሀ ܌ۯளิॄȐߕຏΒΒȑ |
217,068 | 1 | 209,418 | 1 | ||
| 2580 | ચၛॄɡ ࢬߚȐߕຏΜΒȑ |
26,744 | - | - | - | ||
| 2640 | ృዴۓᅽճॄȐߕຏΜΐȑ | 192,491 | 1 | 190,422 | - | ||
| 2645 | ӸΕ Ȑߎߥ ΒΎȑຏߕ |
13,824 | - | 14,313 | - | ||
| 25XX | ࢬߚॄᕴी | 13,388,618 | 39 | 13,856,864 | 40 | ||
| 2XXX | ! ! ॄᕴी | 13,901,590 | 40 | 14,724,048 | 43 | ||
| ȐߕຏΒΜȑ | |||||||
| ި! ! ҁ | |||||||
| 3110 | ද೯ިިҁ | 13,323,476 | 39 | 12,939,216 | 37 | ||
| 3200 | ၗҁϦᑈ | 1,327,147 | 4 | 1,301,779 | 4 | ||
| Ꭹࣦ੮ߥ | |||||||
| 3310 | ݤ ᎩϦᑈࣦۓ |
2,339,154 | 7 | 2,263,793 | 7 | ||
| 3320 | ձࣦᎩϦᑈ | 341,773 | 1 | 341,773 | 1 | ||
| 3350 | ҂ϩଛࣦᎩ | 1,720,209 | 5 | 2,585,164 | 7 | ||
| 3300 | ߥ Ꭹᕴीࣦ੮ |
4,401,136 | 13 | 5,190,730 | 15 | ||
| 3400 | дځ | 1,519,957 | 4 | 533,639 | 2 | ||
| 3500 | ᙒި౻ | - | - | ( 191,301 ) |
( 1 ) |
||
| 3XXX | ᕴी | 20,571,716 | 60 | 19,774,063 | 57 | ||
| ॄ! ! ᆶ! ! ! ᕴ! ी | \$ 34,473,306 | 100 | \$ 34,498,111 | 100 | |||
| ߕࡕϐߕຏ߯ҁঁᡏ୍ൔϐϩǶ | |||||||
| ဠ٣ߏǺभᙦம | ΓǺՊಏ | ीЬᆅǺֆሑ |
\n
$$
h \times \frac{1}{2}
$$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frac{1}{2}$ \n
單位 :新 台幣 仟元 , 惟每 股 (虧 損) 盈餘 為元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代 碼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4100 | 銷貨收入(附註二七) | \$ 4,611,581 |
100 | \$ 4,589,175 |
100 |
| 5110 | 銷貨成本(附註九、二一及二 七) |
4,254,384 | 92 | 4,105,038 | 89 |
| 5900 | 銷貨毛利 | 357,197 | 8 | 484,137 | 11 |
| 6100 6200 |
營業費用(附註二一及二七)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
141,404 195,960 |
3 5 |
122,586 268,237 |
3 6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 失 |
( 1,613 ) |
- | 949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335,751 | 8 | 391,772 | 9 |
| 6900 | 營業淨利 | 21,446 | - | 92,365 | 2 |
| 7070 719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損益份額 其他收入(附註二一及二 |
( 303,639 ) |
( 7 ) |
533,074 | 12 |
| 7020 | 七)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二 |
362,524 | 8 | 294,382 | 6 |
| 7050 7000 |
一) 財務成本(附註二一)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61,033 ) ( 137,387 ) |
( 1 ) ( 3 ) |
( 20,640 ) ( 127,621 ) |
- ( 3 ) |
| 合計 | ( 139,535 ) |
( 3 ) |
679,195 | 15 | |
| 7900 | 稅前淨(損)利 | ( 118,089 ) |
( 3 ) |
771,560 | 17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二) | 22,287 | - | 17,950 | - |
| 8200 | 本年度淨(損)利 | ( 140,376 ) |
( 3 ) |
753,610 | 17 |
(接 次頁 )
(承 前頁 )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十及二 | |||||||
| 一)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 ||||||
| 衡量數 | \$ | 1,383 | - | \$ | 1,877 |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
| 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權益工具投資 | |||||||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1,603,870 | 35 | ( | 863,732 ) |
( 19 )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 | ||||||
| 公司其他綜合損 | |||||||
| 益之份額 | 243,880 | 5 | ( | 359,989 ) |
( 8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 ||||||
| 相關之所得稅 | ( | 280 ) |
- | 2,750 | - | ||
| 8310 | 1,848,853 | 40 | ( | 1,219,094 ) |
( 27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 ||||||
| 報表換算之兌換 | |||||||
| 差額 | ( | 869,671 ) |
( 19 ) |
( | 270,730 ) |
( 6 )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 公司其他綜合損 |
||||||
| 益之份額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 | ( | 995 ) |
- | 1,227 | - | |
| 目相關之所得稅 | 830 | - | ( | 7,220 ) |
- | ||
| 8360 | ( | 869,836 ) |
( 19 ) |
( | 276,723 ) |
( 6 )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 ||||||
| 益(稅後淨額) | 979,017 | 21 | ( | 1,495,817 ) |
( 33 )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838,641 | 18 | ( \$ |
742,207 ) |
( 16 ) |
| 每股(虧損)盈餘(附註二三) | |||||||
| 9750 | 基 本 |
( \$ |
0.11 ) |
\$ | 0.58 | ||
| 9850 | 稀 釋 |
( \$ |
0.11 ) |
\$ | 0.58 |
後附 之附 註係 本個 體 財務 報告 之一 部分 。

| ჾщϡ ཥѠ ൂՏǺ |
ी \$ 21,263,906 ᕴ 317,625 ) ౻ ި ᙒ |
150,936 - |
21,414,842 317,625 ) |
1,179,558 ) - - ( - - - |
753,610 - |
1,495,817 ) ( - |
742,207 ) ( - |
280,986 126,324 |
19,774,063 191,301 ) |
256,767 ) - - ( - - - |
140,376 ) ( - |
979,017 - |
838,641 - |
215,779 190,449 |
- 852 |
- - |
\$ 20,571,716 - |
|||
|---|---|---|---|---|---|---|---|---|---|---|---|---|---|---|---|---|---|---|---|---|
| Ҟ |
( \$ ी \$ 2,400,287 ӝ |
366,204 ) ( |
( 2,034,083 |
- - - |
- | 1,500,444 ) ( |
1,500,444 ) ( |
- | ( 533,639 |
- - - |
- | 977,914 | 977,914 | - | - | 8,404 | \$ \$ 1,519,957 |
|||
| ၸځдᆕӝ Ϣ ϐ ሽߎᑼၗౢ҂ Ϧ ໆ ࡪ ᑽ ॶ ཞ |
- ჴȐཞȑ \$ |
1,975,800 | 1,975,800 | - - - |
- | 1,223,721 ) ( |
1,223,721 ) ( |
- | 752,079 | - - - |
- | 1,847,750 | 1,847,750 | - | - | 8,404 | \$ 2,608,233 | |||
| ഢٮр୧ߎᑼ ჴ ҂ ࠔ |
\$ 2,342,004 ȑ ཞ Ȑ |
2,342,0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ֆሑ ीЬᆅǺ |
||
| д ୯Ѧᔼၮᐒᄬ ୍ൔ߄ඤᆉ ځ |
ᚐ 58,283 ৡ ඤ ի \$ ϐ |
- | 58,283 | - - - |
- | 276,723 ) ( |
276,723 ) ( |
- | 218,440 ) ( |
- - - |
- | 869,836 ) ( |
869,836 ) ( |
- | - | - | ( \$ 1,088,276 ) | |||
| ज़Ϧљ ᡏᡂ߄ מࣽިҽԖ |
ԃ 1 Д 1 В Կ 12 Д 31 В | Ꭹ | ी \$ 6,038,556 ӝ |
517,140 | 6,555,696 | 1,179,558 ) 943,645 ) - ( ( |
753,610 | 4,627 | 758,237 | - | 5,190,730 | 256,767 ) 385,150 ) - ( ( |
140,376 ) ( |
1,103 | 139,273 ) ( |
- | - | 8,404 ( ) |
\$ 4,401,136 | ߕࡕϐߕຏ߯ҁঁᡏ୍ൔϐϩǶ |
| ᖄԋϯᏢ ঁ |
ԃ Ϸ 107 | ࣦ | Ꭹ \$ 3,667,231 ࣦ ଛ ϩ ҂ |
517,140 | 4,184,371 | 234,241 ) 1,179,558 ) 943,645 ) ( ( ( |
753,610 | 4,627 | 758,237 | - | 2,585,164 | 75,361 ) 256,767 ) 385,150 ) ( ( ( |
140,376 ) ( |
1,103 | 139,273 ) ( |
- | - | ( 8,404 ) |
\$ 1,720,209 | |
| ҇ ୯ 108 | ੮ | ձࣦᎩϦᑈ 341,773 \$ |
- | 341,773 | - - - |
- | - | - | - | 341,773 | - - - |
- | - | - | - | - | - | 341,773 \$ |
||
| ߥ | ᎩϦᑈ \$ 2,029,552 ࣦۓ ݤ |
- | 2,029,552 | 234,241 - - |
- | - | - | - | 2,263,793 | 75,361 - - |
- | - | - | - | - | - | \$ 2,339,154 | Պಏ ΓǺ |
||
| ᑈ \$ 1,147,117 Ϧ ҁ ၗ |
- | 1,147,117 | - - - |
- | - | - | 154,662 | 1,301,779 | - - - |
- | - | - | 25,330 | 38 | - | \$ 1,327,147 | ||||
| ҁ \$ 11,995,571 ި ި ೯ ද |
- | 11,995,571 | - - 943,645 |
- | - | - | - | 12,939,216 | - - 385,150 |
- | - | - | - | 890 ) ( |
- | \$ 13,323,476 | ||||
| 107 ԃ 1 Д 1 ВᎩᚐ | ଓྉҔϷଓྉख़ጓϐቹៜኧ | 107 ԃ 1 Д 1 Вख़ጓࡕᎩᚐ | ᎩϦᑈ ިܿߎިճ ިܿި౻ިճ ࣦࡋᎩϩଛ ࣦۓ ݤ 106 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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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ԃࡋృཞ | ځࡕдᆕӝཞ 108 ԃࡋิ |
108 ԃࡋᆕӝཞᕴᚐ | ިҽ୷ᘵ๏бɡπᇡިीฝ | ᙒިຏᎍ | ೀϩ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 ᑽໆϐπڀ |
108 ԃ 12 Д 31 ВᎩᚐ | भᙦம | |||
| ж ዸ A1 |
A3 | A5 | B1 B5 B9 |
D1 | D3 | D5 | N1 | Z1 | B1 B5 B9 |
D1 | D3 | D5 | N1 | L3 | Q1 | Z1 | ဠ٣ߏǺ |
聯成 化 學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 個體 現 金流 量 表 民 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 幣 仟元
| 代 碼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損)利 | ( \$ |
118,089 ) |
\$ | 771,560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75,950 | 48,100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16,733 | 10,377 |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 ( | 1,613 ) |
949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137,387 | 127,621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 372 ) |
( | 288 )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 284,800 ) |
( | 257,207 ) |
| A21900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55,972 | 149,860 | ||
| A224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 | ||||
| 之份額 | 303,639 | ( | 533,074 ) |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 | 82 ) |
( | 2,010 ) |
| A23800 | 存貨跌價損失(利益) | 1,529 | ( | 833 )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30 | 應收票據 | 57,938 | ( | 18,107 )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 | 32,554 ) |
( | 41,244 )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867 | 279 | ||
| A31200 | 存 貨 |
308,840 | ( | 444,033 )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38,546 | ( | 47,673 )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 | 159,551 ) |
( | 25,462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 | 69,232 ) |
( | 77,988 ) |
| A32200 | 負債準備 | 1,359 | 1,223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 | 56,364 ) |
60,279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3,452 | 5,126 |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 279,555 | ( | 272,545 ) |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372 | 288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 5,487 ) |
( | 9,425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274,440 | ( | 281,682 ) |
(接 次 頁)
(承 前 頁)
| 代 碼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3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 12,415 |
\$ 7,940 |
|
| B01800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 | ||
| 股款 | 1,546,198 | - | |
| B01900 | 增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1,391,548 ) |
( 1,476,340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170,749 ) |
( 284,754 )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76 | 2,093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4,430 ) |
( 265 )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120 | 512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44,780 ) |
( 29,391 ) |
| B07600 | 收取之股利 | 520,028 | 697,009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471,430 | ( 1,083,196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1200 | 發行公司債 | - | 5,977,858 |
| C00600 | 應付短期票券淨減少 | - | ( 2,099,184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 | 10,140,000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 ( 12,480,000 )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26,550,000 | 18,250,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27,060,000 ) |
( 17,300,000 ) |
| C03000 | 收取存入保證金 | 663 | 8,558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返還 | ( 1,152 ) |
( 62 )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 10,467 ) |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256,767 ) |
( 1,179,558 ) |
| C05100 | 庫藏股轉讓員工價款 | 81,000 | 210,414 |
| C05600 | 支付之利息 | ( 133,843 ) |
( 125,844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 830,566 ) |
1,402,182 |
| EEEE | 現金(減少)增加數 | ( 84,696 ) |
37,304 |
| E00100 | 年初現金餘額 | 321,948 | 284,644 |
| E00200 | 年底現金餘額 | \$ 237,252 |
\$ 321,948 |
後附 之 附註 係 本個 體財 務 報告 之 一部 分。

附件四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因應公司實 |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佰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佰 | 際需要及長 期發展規 |
| 億元,分為貳拾億股,每股新台幣 | 億元,分為貳拾億股,每股新台幣 | 劃。 |
| 壹拾元,其中壹億股預留供員工認 | 壹拾元,其中壹億股預留供員工認 | |
| 股權憑證轉換使用,授權董事會分 | 股權憑證轉換使用,授權董事會分 | |
| 次發行;其餘未發行股份,由董事 | 次發行;其餘未發行股份,由董事 | |
| 會視需要於日後分次發行之,部 | 會視需要於日後分次發行之。 | |
| 份得為特別股。 | ||
| 第五條之一 | (新增條文) | 訂定特別股 |
| 本公司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 | 之權利義務 | |
| 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 及重要發行 | |
| 一、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 | 條件。 | |
| 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 | ||
| 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 | ||
| 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 | ||
| 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 | ||
| 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 | ||
| 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 | ||
| 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 | ||
| 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 | ||
| 日數計算。 | ||
| 二、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 | ||
| 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 | ||
| 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 | ||
| 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 | ||
| 其他必要考量,得經股東 | ||
| 會 決 議 不 分 派 特 別 股 股 | ||
| 息,不構成違約事由。如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 | ||
| 型,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 | ||
| 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 | ||
| 以 後 有 盈 餘 年 度 遞 延 償 | ||
| 付。 | ||
| 三、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 | ||
| 一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 | ||
| 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 | ||
| 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 | ||
| 之分派。 | ||
| 四、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 | ||
| 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 | ||
| 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 | ||
| 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 | ||
| 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 | ||
| 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 | ||
| 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 | ||
| 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 | ||
| 數額為限。 | ||
| 五、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 | ||
| 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 | ||
| 股股東會及對關係特別股 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 |
||
| 會有表決權。 | ||
| 六、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 | ||
| 股。 | ||
| 七、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特別 | ||
| 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司收 | ||
| 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 | ||
| 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 | ||
| 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 | ||
| 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 | ||
| 之特別股。未回收之特別 | ||
| 股,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 | ||
| 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 | ||
| 截 至 收 回 日 應 發 放 之 股 | ||
| 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 | ||
| 數計算。 | ||
| 八、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 | ||
| 積 , 於 該 特 別 股 發 行 期 | ||
| 間,除彌補虧損外不得撥 | ||
| 充資本。 | ||
| 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 | ||
| 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 | ||
| 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 | ||
| 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 | ||
| 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 ||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增訂發行特 |
|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 別股之配套 |
| 一、股東常會; | 一、股東常會; | 相關規定。 |
| 二、股東臨時會。 | 二、股東臨時會。 | |
| 股東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應於每會 | 股東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應於每會 | |
| 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 | 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 | |
| 事會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 | 事會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 | |
| 召集之,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 | 召集之,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 | |
| 董事會召集之。 | 董事會召集之。 | |
| 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得 | ||
| 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 ||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 增訂發行特 |
| 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 | 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 | 別股之配套 |
| 普通股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 普通股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 相關規定。 |
| 本公司所發行之無表決權特 | 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 | |
| 別股或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 | 權。 | |
| 無表決權。 | ||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 | 增訂發行特 |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法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 | 法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 | 別股之配套 |
| 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 | 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 | 相關規定。 |
| 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
| 積,如尚有盈餘,得優先分派 | 積,次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 | |
| 特 別 股 當 年 度 得 分 派 之 股 | 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 | |
| 息,次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 | 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以發 | |
| 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 |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 |
| 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以發 | 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 | |
|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 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 | |
| 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 | 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 |
| 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 |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 |
| 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 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 | |
|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 會。 | |
| 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 | ||
| 會。 | … … …(第二~五項本次未修 |
|
| … … …(第二~五項本次未修 |
正,皆省略) | |
| 正,皆省略) | ||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一條: | 增列修正次 |
| 本章程經發起人會於民國六十五 | 本章程經發起人會於民國六十五 | 別及日期。 |
| 年四月二十五日依法議決訂 |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依 法 議 決 訂 | |
| …(以上省略),第三十 立,… … |
…(以上省略),第三十 立,… … |
|
| 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 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 |
| 十四日,第三十八次修訂於民 | 十四日。 | |
| 國一○九年六月十日。 |
附件五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一條 | 一、 | 為完整表達條號,修 |
| 第二條 | 二、 | 正本辦法所有條號 |
| 第三條 | 三、 | 表達方式。 |
| ……… (以下同) | ……… (以下略) | |
| 第一條 | 1.本條新增。 | |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 | 2.說明訂定目的及 | |
| 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 | 依據。 | |
| 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 ||
| 務 守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 ||
| 則,以資遵循。 | ||
| 第二條 | 一、 | 1.條號調整 |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 |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 | 2.文字修正。 |
| 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 |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議事規 | |
| 之規定。 | 則辦理。 | |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 | 1.本條新增。 | |
| 知) | 2.參酌臺灣證券交 | |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 易所(股)公司 109 |
|
|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年 01 月 02 日臺證治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 理字第 1080024221 號函之規定。 |
|
|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 ||
|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 | ||
| 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 | ||
| 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 | ||
|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 ||
|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 ||
|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 ||
| 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 ||
| 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 ||
|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 | ||
| 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 | ||
| 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 ||
|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 | ||
| 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 | ||
|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 ||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 ||
| 方式為之。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 | ||
|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 ||
|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 ||
|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 公 |
||
|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 | ||
| 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 ||
| 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 | ||
| 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 | ||
| 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 | ||
| 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 | ||
| 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 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 |
||
| 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 | ||
| 更其就任日期。 | ||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
|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 | ||
| 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 ||
|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 ||
| 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 | ||
| 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 ||
| 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 | ||
| 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 | ||
| 七十二條條之 一第 四項各款情 |
||
| 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 | ||
| 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 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
||
|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 | ||
| 間不得少於十日。 | ||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 | ||
| 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 | ||
|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 | ||
| 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 ||
| 討論。 | ||
| 公 司 應 於 股 東 會 召 集 通 知 日 | ||
|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 ||
| 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 | ||
|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 ||
| 未列入之理由。 | ||
| 二、 | 刪除 | |
| 本議事規則所稱股東係指 | ||
| 股東本人及受股東委託出 | ||
| 席之股東代理人。 | ||
| 三、 | 調整至第九條第一 | |
| 股東會應由出席股東繳交 | 項。 | |
| 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 | ||
| 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 | ||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 股數計算之。 |
||
| 第四條 | 1.本條新增。 | |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 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 ||
|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 | ||
| 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 ||
| 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 | ||
|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 ||
|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 | ||
| 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 | ||
|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 ||
|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
||
|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 ||
| 權為準。 | ||
| 四、 | 調整至第九條第一 | |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 | 項。 | |
| 股份為計算基準。 | ||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 | 五、 | 1.條號修正。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 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所屬 |
|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 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
之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 |
|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 | 、或其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 | |
| 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 |
|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 | ||
| 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
|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1.本條新增。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 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 | ||
|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 ||
|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 | ||
| ;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 | ||
| 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 | ||
| 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 | ||
| 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 | ||
| 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 | ||
| 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 | ||
| 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 | ||
| 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 | ||
| 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 ||
| 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以代簽到。 |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 ||
|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 ||
|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 | ||
| 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 | ||
| 票。 | ||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 | ||
| 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 ||
| 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 | ||
| 代表出席。 | ||
| 第七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六、 | 1.條號調整。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 | 2.文字修正。 |
| 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 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 | 3.依實務作業需要。 |
|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
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
|
|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 如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 | |
|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 |
|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 |
| 代理之。 | 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 |
|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應任 | 代理之。 | |
| 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 | ||
| 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 | ||
| 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 | ||
| 數之董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 | ||
| 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親自出 | ||
| 席,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 | ||
| 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 | ||
| 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 |
| 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 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 席由該召集人擔任之。 |
|
| 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 ||
|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 | ||
| 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七、 | 1.調整至第七條第 |
|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 | 五項。 | |
| 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 | 2.文字修正。 | |
| 會。 | ||
| 八、 | 1.調整至第十七條 | |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 | 第一項及第二項。 | |
| 戴識別證或臂章。 | 2.參酌法令規定及 | |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 | 實務作業需要。 | |
| 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 | ||
| 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 |
||
| 字樣臂章。 | ||
|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 | 九、 | 1.條號調整。 |
| 錄影之存證) | 2.文字修正。 | |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 |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 | 3.依實務作業需要。 |
| 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 | 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 | |
| 、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 | 一年。 | |
| 錄音及錄影。 | ||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 | ||
|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 ||
| 終結為止。 | ||
| 第九條 | 十、 | 1.條號調整。 |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 | 2.第一項為原第三 | |
| 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 條及第四條。 | |
| 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3.文字修正。 | |
| 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4.依及實務作業需 | |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 | 要。 |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 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 | |
|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 |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 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 | |
|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 |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 |
| 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 |
|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 |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 |
| 宣布流會。 |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 |
| 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 | ||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 |
|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 規定為假決議。 | |
|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 | ||
|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 ||
|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 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 | ||
| 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 | |
|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 | 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 |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 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 |
| 請股東會表決。 | 視會議進行之狀況,適時將 | |
|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 | ||
| 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 大會表決。主席將假決議重 |
||
| 新提請大會表決時,不視 | ||
| 為本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 | ||
| 一項之變更議程。 | ||
| 第十條(議案討論) | 十一、 | 1.條號調整。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 | 2.第四項為原第十 |
| 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 | 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 | 六條。 |
| 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 | 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 3.參酌臺灣證券交 |
| 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易所(股)公司 109 |
|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年 01 月 02 日臺證治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 理字第 1080024221 號函之規定。 |
| 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 | |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 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
前項之規定。 | |
| 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
| 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 | 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 | |
| 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 | 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 | |
| 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 散會。 | |
| 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 | ||
| 續開會。 | ||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 | 主席宣佈散會後,股東不得 | |
| 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 | 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 | |
| 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 | 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 | 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 | |
| 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 |
| 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 | ||
| 任主席,繼續開會。 | ||
|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 十二、 | 1.條號調整。 |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 | 2.第三項為原第十 |
| 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 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 | 三條第一、二項 |
| 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 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 3.第五項為原第十 |
| 順序。 |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四條第二項。 |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 | 4.第六項為原第十 |
| 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 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 | 五條。 |
|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 5.依實務作業需要。 |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 | 發言內容為準。 | |
| 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 ||
| 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 | ||
| 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
||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 | |
| 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 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 | |
|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 |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 | 者主席應予制止。 | |
| 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 ||
| 發言。 | ||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 | ||
| 定相關人員答覆。 | ||
|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 | 1.本條新增。 | |
| 避制度)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 | ||
| 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 |
||
| 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 | ||
| 總數。 | ||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 | ||
| 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 | ||
|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 ||
|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
| 前 項 不 得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 ||
| 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 ||
| 數。 | ||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 | ||
| 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 | ||
| 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 ||
| 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 | ||
| 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
| 十三、 | 1.第一、二項調整至 | |
|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 | 第十一條第三項。 | |
| 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 | 2.第三項刪除。 | |
| 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 ||
| 得超過五分鐘。 | ||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者, | ||
| 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
|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 | ||
| 事,不得涉及私人私事, | ||
| 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 | ||
| 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 | ||
| 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 | ||
| 出席股東,亦得請求主席 | ||
| 為之。 | ||
| 十四、 | 1.第一項調整至第 六條第六項部分 |
|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 | 條文。 | |
| 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2.第二項調整至第 | |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 | 十一條第五項。 | |
| 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 | ||
| 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
| 十五、 | 調整至第十一條第 | |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 | 六項。 | |
| 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
| 十六、 | 調整至第十條第四 | |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 |
項。 | |
| 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
| 第十三條 | 十七、 | 1.條號調整。 |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 | 2.第六項為原第十 | |
| 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 八條。 | |
|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3.第七、八項為原第 |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得 | 十九條。 4.文字修正。 |
| 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 | 選擇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 | |
| 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 式行使表決權,有關行使方 | 5.參酌臺灣證券交 |
| 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 | 式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 | 易所(股)公司 109 |
| 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 | 法令之規定辦理。 | 年 01 月 02 日臺證治 |
|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 | 理字第 1080024221 |
|
| 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 | 號函之規定。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 | ||
| 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 | ||
| 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
|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 | ||
| 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 ||
|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 ||
|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 | ||
| 此限。 | ||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
|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 ||
|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 | ||
| 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 | ||
| 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 | ||
| 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
| 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 | |
| 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
|
|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 過之。 | |
|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 | |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 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 |
| 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 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
|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 | ||
| 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 | ||
| 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 | ||
| 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 | ||
| 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 | ||
|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 | ||
| 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 |
||
| 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 ||
|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 ||
| 身分。 | ||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 | ||
| 業 應 於 股 東 會 場 內 公 開 處 為 | ||
|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 | ||
| 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 ||
| 並作成紀錄。 | ||
|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 1.本條新增。 | |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 司所訂相關選舉辦法辦理,並應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 | ||
| 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 ||
|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 ||
|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 ||
|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條 提 起 訴 訟 | ||
|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
| 第十五條 | 1.本條新增。 | |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 2.參酌臺灣證券交 | |
|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 易所 (股 )公司 109 |
|
|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 年 01 月 02 日臺證治 |
|
|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 | 理字第 1080024221 |
|
| 電子方式為之。 | 號函之規定。 | |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 | ||
|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 | ||
| 式為之。 |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 ||
|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 ||
|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 | ||
| 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 | ||
| 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 ||
| 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 ||
| 永久保存。 | ||
|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 1.本條新增。 | |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 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 | ||
| 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 | ||
| 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 | ||
| 揭示。 | ||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 | ||
| 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 ||
| 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 | ||
| 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 | ||
| 開資訊觀測站。 | ||
|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 1.第一項及第二項 | |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 | 為原第八條。 | |
| 證或臂章。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 | ||
| 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 ||
|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 | ||
| 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 | ||
| 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 | ||
| 得制止之。 | ||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 | ||
| 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 | ||
| 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 | ||
| 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
| 十八、 | 調整至第十三條第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 六項。 | |
|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 | ||
| 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 ||
|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 | ||
| 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十九、 | 調整至第十三條第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 | 七、八項。 | |
| 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 | ||
| 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 | ||
| 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 | ||
| 成紀錄。 | ||
|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 二十、 | 1.條號調整。 |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 |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 | 2.依實務作業需要。 |
| 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 | 間宣佈休息。股東會所排定 | |
| 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 | 之議程,如未能於一次集 | |
| 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會中進行完畢時,得由股 | |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 | 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 | |
| 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 | 或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 | |
| 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 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及公告。 | |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 | ||
| 或續行集會。 | ||
| 二十一、 | 本條刪除 | |
| 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 | ||
| 報、地震、火災等重大災 | ||
| 害時,主席應即宣佈停止 | ||
| 開會或暫停開會,各自疏 | ||
| 散,俟狀況解除一小時 | ||
| 後,由主席宣佈開會時間。 | ||
| 二十二、 | 本條刪除 | |
| 本議事規則未規定之事 | ||
| 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章程之規定辦理。 | ||
| 第十九條(施行) | 二十三、 | 1.條號調整。 |
| 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 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 2.文字修正。 |
| 修正時亦同。 | 施行,修訂時亦同。 | |
| 第二十條(訂定及修正日期) | 二十四、 | 1.條號調整。 |
| 本議事規則訂定於中華民國七十 | 本議事規則於中華民國七十 | 2.增列修正次數及 |
| 七年五月六日,第一次修正於八十 | 七年五月六日訂立,第一次 | 日期。 |
| 五年五月七日,第二次修正於八十 | 修訂於八十五年五月七日, | |
|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正於 | 第二次修訂於八十七年五月 | |
|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 | 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九 | |
| 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五次修正 | 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四次 | |
| 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六次修 | 修訂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 |
| 正於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七 | 第五次修訂於九十九年六月 | |
| 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 | 十四日,第六次修訂於一○ | |
| 日。 |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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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議事規則辦理。
- 二、本議事規則所稱股東係指股東本人及受股東委託出席之股東代理人。
- 三、股東會應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四、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五、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所屬之工廠或分支機構所 在地、或其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 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六、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人擔任之。
- 七、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 八、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九、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十、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視會議進行之狀況,適時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主席將假決議重新提請大會表決時,不視為本議事 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變更議程。
十一、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佈散會。
主席宣佈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 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十二、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 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十三、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 ,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 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股東,亦得請求主 席為之。
- 十四、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五、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六、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 付表決。
- 十七、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得選擇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有 關行使方式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二十、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股東會所排定之議程,如未能 於一次集會中進行完畢時,得由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一、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時,主席應即宣佈停 止開會或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狀況解除一小時後,由主席宣佈開會 時間。
- 二十二、本議事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三、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二十四、本議事規則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六日訂立,第一次修訂於八十五 年五月七日,第二次修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九 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五次修訂於 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六次修訂於一 O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錄二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遵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UPC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1、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
- 2、C8010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3、C801100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 4、C801990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5、C802120工業助劑製造業。
- 6、C802990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7、F401010國際貿易業。
- 8、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北市,並視事實上之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 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工廠。
- 第 四 條:本公司對外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佰億元,分為貳拾億股,每股新 台幣壹拾元,其中壹億股預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使用,授 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餘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需要於日後分次 發行之。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編號,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核 定 之 發 行 登 記 機 構 簽 證 後 發 行 之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須用股東本名,不論自然人及法人應將其本人或代表 人姓名、住所報明本公司,記入股東名簿,如為數人共有者,應 指定一人為代表,其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 名稱。
- 第 八 條: 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票事務處理,悉依主管 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因轉讓所有權,或為遺失或毀損而補發新股票時,本公司得收取足 夠印刷成本或所貼印花之適當費用。
- 第 十 條:因股份轉讓所為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 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 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 第十條之一:本公司收買本公司之股份,其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 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 從屬公司員工。
-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 或從屬公司員工。
-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 或從屬公司員工。
- 本條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 事長訂定之。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 十一 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 一、股東常會;
- 二、股東臨時會。
股東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除公司法另有規 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 十二 條:股東會之召集,常會應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於十五日前,通知 各股東。通知及公告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 第 十三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 第 十四 條: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普通股股東,每股有一表決
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 十五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 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 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 十六 條:股東會議,應由本公司董事長擔任主席;如董事長缺席時,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 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開會時,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 人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股東會之會議依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 第 十七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記 載、分發及保存均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 事
第 十八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均由股東會 就具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選任後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本公司 董事購買責任保險。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 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本公司董事自第十四屆起,其選舉方式依公司法規定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份總額,應符合主管機關頒佈的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
- 第 十九 條: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董事長,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選一人產生之,並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主持本公司一般事務,董事長並為本公司對外代 表。
-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 由副董事長任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同時缺席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其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董事。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時,得 出具委託書委任其他董事代理之。此項代理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本公司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董事會設祕書一人,辦理董事會有關事務。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成員負責執行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第 五 章 人 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設置經理人,其職稱依本公司需要設置。經理人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聘任及解任 之。
第六章 會 計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年終結算 後,董事會應依法編造下列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後, 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次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 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 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 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
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如以股票方式發放,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得分配之,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求公司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 事會於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時,應考量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未來 發展及保障股東之權益等。前述盈餘分配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 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 情形,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惟經股 東會同意得調整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本公司,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三十 條:本公司內部組織系統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發起人會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依法議決訂 立,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 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五日,第四次 修訂於民國七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十 一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五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 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八日,第九 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 五月六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二十日,第十二次修 訂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 十一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五次修訂於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 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 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第 二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 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四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三十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七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 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九日,第三十三 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 六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 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 八年六月十四日。
| 股 技 科 學 化 成 聯 |
限 有 份 |
司 公 |
三 錄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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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冊 事名 董 |
年04月12日 準日:109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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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 頁/共1 第1 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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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 職 |
姓名 | 任 選 |
數 股 有 持 時 任 選 |
數 股 有 持 在 現 |
註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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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日 |
類 種 |
數 股 |
時 行% 當 發 佔 |
類 種 |
數 股 |
時 行% 當 發 佔 |
|||
| 長 事 董 |
強 豐 苗 |
107.06.08 | 股 通 普 |
4,724,838 | 0.39% | 股 通 普 |
3,419,004 | 0.26% | |
| 事 董 |
公司 限 有 份 股 股 控 資 投 陳 業 人: 實 華 表 聯 代 |
107.06.08 | 股 通 普 |
374,808,632 | 31.25% | 股 通 普 |
424,880,973 | 31.89% | |
| 事 董 |
公司 限 有 份 股 股 惠中 控 資 投 江 業 人: 實 華 表 聯 代 |
||||||||
| 事 董 |
公司 限 有 份 股 股 宏 控 資 信 投 林 業 人: 實 華 表 聯 代 |
||||||||
| 事 董 |
紹 衣 柯 |
107.06.08 | 股 通 普 |
2,222,593 | 0.19% | 股 通 普 |
2,648,728 | 0.20% | |
| 事 董 |
煒 薛昌 |
107.06.08 | 股 通 普 |
4,364,090 | 0.36% | 股 通 普 |
4,853,520 | 0.36% | |
| 事 董 |
盛 豐 苗 |
107.06.08 | 股 通 普 |
891,285 | 0.07% | 股 通 普 |
991,241 | 0.07% | |
| 事 董 立 獨 |
炎 文 潘 |
107.06.08 | 股 通 普 |
0 | 0.00% | 股 通 普 |
0 | 0.00% | |
| 事 董 立 獨 |
元 王伯 |
107.06.08 | 股 通 普 |
0 | 0.00% | 股 通 普 |
0 | 0.00% | |
| 事 董 立 獨 |
球 重 黃 |
107.06.08 | 股 通 普 |
0 | 0.00% | 股 通 普 |
0 | 0.00% | |
| 計 合 |
股 通 普 |
387,011,438 | 股 通 普 |
436,793,466 | |||||
| 年06月08日 107 |
份: 股 總 行 發 |
1,199,557,064 | 股 | ||||||
| 年04月12日 109 |
份: 股 總 行 發 |
1,332,347,607 | 股 | ||||||
| 本 註: 備 |
份: 股 有 持 應 定 法 事 董 體 全 公司 |
股, 32,000,000 |
至109 截 |
有: 持 止 年04月12日 |
436,793,466 | 股 | |||
| 設 事 公司 董 立 本 獨 ◎ ◎ |
有 持 應 定 法 人 察 數 監 無 股 故 持 事 會, 董 委員 入 計 計 不 審 股 置 持 |
適用 之 數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