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UniTTEC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Apr 2, 2020
53903_rns_2020-04-02_3c765848-f017-480e-9623-cf7b5760e6f3.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众合科技 股票代码:0009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陈均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 1785 号网新双城大厦 4 幢 1501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众合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为附条件 生效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实施。
七、信息披露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 |||||||||||||||||||
|---|---|---|---|---|---|---|---|---|---|---|---|---|---|---|---|---|---|---|---|
| 第一节 | 释义4 | ||||||||||||||||||
| 第二节 |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 ||||||||||||||||||
| 第三节 |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6 | ||||||||||||||||||
| 第四节 | 权益变动的方式7 | ||||||||||||||||||
| 第五节 |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10 | ||||||||||||||||||
| 第六节 | 其他重大事项11 | ||||||||||||||||||
| 第七节 | 备查文件12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 |||||||||||||||||||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
第一节 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网新机电 | 指 |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司、众合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浙大网新 | 指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成尚科技 | 指 |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 |
| 网新教育 | 指 | 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 朗讯信息 | 指 | 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股份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 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1990394K
- 3、注册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 1785 号网新双城大厦 4 幢 1501 室
- 4、法定代表人:陈均
- 5、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 6、设立日期:2001-08-30
-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 机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的销售;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的开发、 工程承接及技术咨询;环境保护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交通工程和建 设工程的 承接、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投标代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经营进出 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
8、经营期限:2005-05-10 至 2025-05-09
10、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 1785 号网新双城大厦 4 幢 1501
11、邮政编码:310052
室
- 12、联系电话及联系人:江向阳,0571-87750230
- 13、主要股东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杭州霁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500 | 45 |
| 浙江玖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7,500 | 25 |
| 杭州网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 | 20 |
| 网新创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1,500 | 5 |
| 浙江网新银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500 | 5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
| 陈均 | 男 |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杭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的看 好,以及对现有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浙 大网新持有的众合科技股份27,478,300股,占众合科技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选择合适的时机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众合科技总股本为549,564,90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持有众合科技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大网新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网新机电转让 27,478,30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受让方网新机电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款
1、浙大网新拟将其持有的众合科技 27,478,300 股股份(占众合科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网新机电。转让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 商确定为 7.50 元/股,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众合科技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1.46%,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206,087,250 元。
2、双方于此确认,股份转让价款系转让方出让众合科技股份及履行本协议 项下义务的全部对价。
(三)本次股份转让操作流程
1、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应自行或促使众合科技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众合科技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委 托并协助众合科技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
3、转让方应在双方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前,取得 质权人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书面同意。
4、在受让方按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且双方配合的前提下,转让方应确 保在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标的股 份过户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 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 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在取得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书后5个工 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50%的股权转让款。
(2)第二期转让在双方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过户登记手续后的3个月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30%的股权转让款。
(3)第三期转让在双方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成过户登记手续后的6个月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20%的股权转让款。
2、 转让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 户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即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负有的转
7 / 15
让价款支付义务。
3、转让方承诺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促成原委派至众合科技的董事和监事 辞去相关职务。网新机电有权向众合科技委派一名董事。
(五)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盖章,并经转让方履行完毕必要的决策程序后 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 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2、在不影响一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发生下 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注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3)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9.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 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守 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或采取补救措施。
9.2 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未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解除质押或标的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 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 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已支付转让 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9.3 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受让 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等额于应付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
9.5 除本协议第9.2条、第9.3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 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1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 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大浙大网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众 合科技股份 104,602,710 股股份,占众合科技总股本的 19.03%。浙大网新持有 众合科技 57,317,110 股股份,占众合科技总股本的 10.43%,其中 27,317,110 股 为未质押的无限售流通股,30,000,000 股为处于质押状态的无限售流通股。本 次权益变动涉及浙大网新持有众合科技 54,956,600 股股份,占众合科技总股本 的 10.00%。所有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的情况。
转让方浙大网新将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前,取得质 权人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书面同意。
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本次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 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
(一) 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股份转让的各方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代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二) 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股份。
六、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 情况。
本次转让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注1) | 35,285,600 | 6.42 |
| 2 |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7,478,300 | 5.00 |
| 3 | 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7,478,300 | 5.00 |
注 1:2020 年 3 月 25 日,众合科技员工持股计划与成尚科技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众合科技第二大股东成尚科技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转让 3,528.56 万股,占众合科技目前总股本的 6.4206%,本次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 流通股。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众合科技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登记。如果本 次股份转让最终办理完毕,成尚科技将不再为众合科技股东(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与大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众合科技股份 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完毕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 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本次转让后,受让人若进行增持或减持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三、 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均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 |
| 股票简称 | 众合科技 | 股票代码 | 00092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 街 道 江 汉 路1785号网 新双城大厦4幢1501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赠与□ | 国有股行政划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27,478,300持股比例:5%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股份转让的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代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 | 是□否√ |
|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 下内容予以说明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均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