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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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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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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众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此修订案业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第三章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
|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 |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 |
| 公司股份的活动。 | 股份的活动。 |
| 第三章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 |
|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 |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
|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
|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 反馈意见。 |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章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
| 特别决议通过: | 通过: |
| …… | ……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 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 | 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
|---|---|
|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票制。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 |
| 累积投票制。 | |
| 第五章 | 第一节 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
|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执行。 |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
| 第五章 第二节 | 定执行。董事会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 |
| 成,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也可设副 | 事长一人,根据需要也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
| 董事长一人。并设独立董事五人。董事 | 其中设独立董事四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
| 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 | 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
|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生。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采用书 |
| 式采用书面记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 | 面记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
|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 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
|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他方式召开,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六章 公司事业合伙人委员会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事业合伙人委员会 | 第一百四十二条事业合伙人委员会行使下列 |
| 行使下列职权:…… | 职权:…… |
| (三)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5名 | (三)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4名非独立 |
| 非独立董事和5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九章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
|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
|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
|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
| 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 …… | …… |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
|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 |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 体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 |
| 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 |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
|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
|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预案可能损害 |
| 序要求等事宜。 |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

|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
|---|---|
|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三分 |
| 见。 | 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 |
| …… | 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 | …… |
| 序: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
| 3、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 3、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
|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 |
| 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 | 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 |
| 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
|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 会审议。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 |
| 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 | 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监 |
| 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
| 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 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
| 证和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 |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
| 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 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 |
| 过。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 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
| 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 与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 …… |
| 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可以 | (八)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 |
|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 利润分配: |
| 与股东大会表决。 |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程序: |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
| …… | 留意见; |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 |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
|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
| 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程序: |
|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 …… |
| 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 |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
| 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可以提供 |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 |
|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 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
| 股东大会表决。 | 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可以 |
|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 |
| 东大会表决。 |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改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 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 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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