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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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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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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及与外界的交流和 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一)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关系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理解,确保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 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参加。
董事长或总裁、独立董事不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时,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