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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TEC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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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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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编号:ZHKJ2180版本/修改数:A/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编制 何俊丽 审核 何昊
批准 潘丽春 发布日期 2023-4-25
本文件版权属于本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引用
1. 总则1
2. 审批流程2
3. 管理与运行3
4. 监管与风险4
5. 信息披露5
6. 附则5

1. 总则

  • 1.1 为保障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管理的规范 和健康运作,有效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份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1.2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 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 资基金和以证券为目的的投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 1.4 委托理财原则
  • 1.4.1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用于购买理财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 1.4.2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
  • 1.4.3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 1.4.4 购买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 12 个月。

2. 审批流程

  • 2.1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 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 2.1.1 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1.1.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2.1.1.2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 2.1.1.3 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2.1.1.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2.1.2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2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期间最高余额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2.3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金额适用上述规定。委托理财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 2.4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 2.5 公司本级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方案进行初审,公司总裁负责委托理财方案 的复核,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 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2.6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管理 中心提供委托理财方案,先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 行。

3. 管理与运行

  • 3.1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 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 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 3.1.1 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 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 3.1.2 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以便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 3.1.3 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 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 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 3.2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 3.3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

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定期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 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委托方不遵 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 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4. 监管与风险

  • 4.1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实。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投资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 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 4.2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 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4.3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 4.4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 4.5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 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 4.6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 取应对措施:
  • 4.6.1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4.6.2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4

4.6.3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6.4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5. 信息披露

  • 5.1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 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 以下内容:
  • 5.1.1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 5.1.2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5.1.3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5.1.4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 5.1.5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 5.1.6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 5.2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 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附则

  • 6.1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 6.2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准。
  • 6.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